案例回顾:
2013年9月,四川男子小郑因为经营陷入资金难题,找朋友小陈借了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因为关系不算太亲近,小郑又急于借钱,双方便签下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为2.5%,每个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头10个月,小郑还在正常偿还利息,但到期以后,小郑就跟消失了一样,利息没还,本金的事也不提了。小陈上门闹过两次之后,发现毫无办法,于是15年底,一气之下,将小郑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小郑追还本金100万和两个月的利息5万,共计105万元。
但庭上,双方对于约定利息是否合法起了争执,小郑觉得月息2.5%,不合法,希望可以追回之前支付的利息,本金照给;但小陈认为,月息2.5%是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之前都在合同上签字画押,完全合法,那么自己追要本息没有任何问题。
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是,月息2.5%,介于《新民间借贷法》中规定的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无效的区间,所以判决小郑以前支付的利息有效,判其归还剩余100万本金和2个月利息,但2个月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小结: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写明: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则无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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