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伴随着金融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为发挥和延伸我院的审判功能,进一步服务民生和服务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我院精心挑选了八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消费案例,汇编成《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以期在金融消费者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金融消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三:陈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对保险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案情】
2010年10月8日,陈某因患双侧卵巢囊肿入医院手术治疗,治愈后于10月16日出院。11月7日,陈某配偶彭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均为陈某。在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上,彭某在“过去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治疗”等上均勾选否。2012年11月8日,陈某因卵巢囊肿再次住院进行了手术剥离。出院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2014年8月5日,陈某因卵巢囊肿再次住院。出院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甲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予以拒付,并要求陈某退还已赔付的理赔款。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住院补贴1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对免责条款中“未治愈疾病”的理解,因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陈某在投保前确患有卵巢囊肿,但医院出院小结注明为“治愈”。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特别是投保人一方有理由相信该疾病当时已处于治愈状态,不属于免责情形,双方对此均有赔付之预期,故甲保险公司不能以该免责条款拒赔。关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一节,因甲保险公司自索赔开展核查之后起就应当知晓投保人在投保告知单中作了不实勾选,但其从未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也不得以此为由再主张拒绝赔付。遂判决支持了陈某诉请。
【提示】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本案虽为保险消费者胜诉的案例,但需注意的是,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应详细阅读保单内容,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应如实告知和勾选。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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