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和解为诱饵,故意拖延时间。
在发生交通事数之后,我们作为受害人一方,当然希望肇事方能有好的态度。但是,是不是对方态度好声称意和解我们就没有必要走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会有非常大的风验。
首先,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在超过一年之后,往往很多肇事方会一改之前的良好态度,拒不赔偿,这时我们再去打官司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取得胜诉,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其次,涉及到伤残鉴定问题。从专业上来拼,司法鉴定虽然要依靠医院的病历材料,但是也要看受伤人员的恢复情况,如果等对方和解拖延的时间太长,往往错过了最佳的鉴定期限,本来能构成伤残的不够了,级别高的鉴定级別变低了。因此不要相信对方口头上的承诺和表面上的态度,果断确定是否应该走诉讼才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明智之举。
ニ、签了和解协议,没先收钱,协议变成白条。
我们和解的目的是什么?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尽快的拿钱,肯定不是多拿钱,因为和解赔偿款只会比诉讼少不会多。和解相对诉讼的优勢,就是拿钱快!所以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必须拿到现金,这一点绝对不能让步。否则,你的一纸协议是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的,最后还是要去法院诉讼。曾经就有不止一个当事人拿着与对方签订的协议问我们怎么办,没办法,还是要以协议去法院起诉。这样不仅搭上了时间成本,拿的钱反而比直接诉讼更少了,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未评估后期伤病风险,赔偿金额还不够后期支付的医疗费。
曾经有个案例,在刚刚发生事故没几天伤者还未出院就在交警队匆匆忙忙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当时医疗费花费了2000元,家属认为伤情又不严重,对方也着急签订完协议放车,协议约定对方賠偿4000元,家属比较满意。但是在后期住院过程中伤口直不愈合,仅医疗费就花了将近10000元,这个案件走的诉讼程序非常费时费力,家属非常懊悔。并且,费时费力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还是好的情况,也有很多案件因为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法院不再支持。
四、因为好心成了别人的嫌钱工具。
有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的不了解,看对方态度良好,也就不想再麻烦了,遂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殊不知,有很多人把应该是自己得到的赔偿款送入了肇事方的腰包,也就是说肇事方不仅没有为肇事行为付出代价,反而赚了一笔。你在感叹肇事方态度还不错社会还是有好人的同时,肇事方正在数钱偷着乐。举个例子,王某驾驶机动车撞了驾驶电动车的张某,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最后张某医疗费花了10000元,也提供了误工证明等材料,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2000元,电动车车损1600元,然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承担一半责任赔偿了张某11800元,张某将其住院、误工等其他材料原件交给了王某。看似很合理事情解决的也很漂亮对吗?但是在你知道王某去保险公司报完自己拿到了23600元,而这23600元你本来可以一分不少的拿到,你对和解结果还会如此满意吗?
五、好心签协议,内容以车主到保险公司报销为准,结果时间一拖再拖,拿的赔偿款远远小于预期。
如果要与肇事方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数额,如果内容是以车主到保险公司报销为准,这对受害者是绝对不利的。并且我们前面已经讲到,我们和解的目的就是快点拿到钱。这样签署协议的风险,第一点,就是钱的数额没有保障,保险公司核准的数额往往低于我们的预期;第二点,耗费时间,后期肇事方往往以保险公司还没有核对完,保险公司的钱还没有到账为由一直推脱,这违背了我们想快点拿钱的初衷;第三点也是最有风险的一点,既然车主要去保险公司核准,肯定需要我们把材料原件都提供给他他才去保险公司报销。这样风险就来了,假如车主把材料拿走报销了钱没有给我们呢?没有了证据原件再神通广大的律师也无法再去帮你打官司了。所以,这样的和解协议一定不能签,免得竹篮打水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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