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太太把曾经把一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现在后悔了,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还归自己所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老太太起诉称,原被告系母子,丰台区某处房屋原系原告与其丈夫刘大爷承租,2008年1月刘大爷去世,原告自2007年8月一直在天津市居住,2009年初该房屋由产权单位进行房改,当时原告年岁已高不便外出,随后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子女商量购买产权一事,因原告不便外出办理相关手续,四人共同确定并同意产权先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所有权仍由原告所有,原告在有生之年可以随意处理,原告百年以后由三人平分。现原告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又无保险,又无退休金,并且已欠外债,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先生、王女士辩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二被告,根据物权法规定,我们是合法产权人,任何对抗产权证的言行都是无效的。房屋系房改房,被告系原产权单位职工,符合房改政策才有资格参加房改,购房时折算了被告夫妇的工龄,且购房款系被告出资,被告取得物权合理合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房改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产权归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与原告无关。原告若主张房屋产权,需首先申请撤销现有产权登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原系刘大爷承租,刘大爷去世后,原单位对该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在杨老太太声明放弃继承权、由刘先生继承的情况下,刘先生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刘先生交纳并折算了刘先生、王女士夫妇工龄,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刘先生名下,后刘先生、王女士登记为共同共有。现杨老太太主张,家庭成员曾经协商由刘先生以自己名义进行购买,但房屋实际产权仍归杨老太太所有,刘先生于庭审中予以否认;刘先生及杨老太太的委托代理人曾在立案过程中,经本院制作谈话笔录,刘先生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综上,刘先生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存在瑕疵,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系刘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能仅依据部分共有权人的一次陈述作为物权变更的依据。杨老太太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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