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纠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以案说法
2013年6月17日,路某经北京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与李某签订《试工协议(中介型)》一份,随后路某开始到李某家提供家政服务。2013年6月22日,路某在收拾李某家大衣柜时不慎从板凳上摔下,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9月,路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试工协议(中介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原告路某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理应具备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其不慎在圆凳摔下导致自己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而被告李某作为接受家政服务一方,同时系圆凳的所有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律师提示 就家政服务人员工作过程受伤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形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果是雇主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通过中介介绍雇佣的家政人员,双方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在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受雇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受雇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如果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那么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如雇主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家政服务人员需要走工伤认定途径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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