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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5-26 16:21:28

阅读量:27539



        迫于快节奏、高成本的生活压力以及人们婚恋观念、生活习惯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越发成为一种趋势,加之人口老年化,包括很多离异、丧偶等单身的老年人,也加入非婚同居的大潮之中,王大爷和朱大妈的故事就开始于此。

        【案情】:

        相识相知相恋相爱,缘起缘定

        离婚多年现年已70岁的王兵(化名)大爷,和同样离婚后单身至今65岁的朱英(化名)大妈于2013年8月经婚姻介绍所相识,王兵大爷人高马大,早年当兵、常年坚持锻炼身体的缘故,看上去很硬朗,朱英大妈性格温和、有一张爱笑的眼睛,二人一见如故,类似的婚姻经历更使双方惺惺相惜、相见恨晚,几次交流下来相谈甚欢,不多时日感情就迅速升温。两人都一致认同民政局的一纸文书不能保障婚姻生活,对是否登记结婚已无要求,也不希望因为登记结婚从而遭到子女反对或者财产纠纷等因素耽搁,只求彼此可以知冷知热的相互照料。人到老年,总有一种时不我待的急迫感,这样相同的价值观促成了双方想要共同生活的意愿。朱英大妈寻思着晚年生活终于有了依靠,也心满意足地将自己原来的房屋进行变卖处理了,双方在王兵大爷承租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屋内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感情好的时候,真是含在口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怎么好都不为过,这不,2014年12月份王兵大爷为了表示对朱英大妈的真心,书写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和朱英永远不离不弃,如违背誓言赔偿损失十万元整。立字为证。王兵”。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缘灭相弃

        就像电影中所说,生活就像一盘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会碰到什么味道。同居后的王兵大爷还是习惯于早出晚归的出去和小伙伴们玩耍,朱英大妈感觉受到了冷落,心里已有些不快,加之朱英大妈觉得既然已经共同生活了,就不应该还像以前那样AA制,应该公共管理、支出两人的收入和花销,王兵大爷对朱英大妈的这种想法有所芥蒂,二人为此吵闹不断,持续争执最易消磨人,感情也一落千丈,从前情人眼里出西施,现在相看生厌、无话可说。终于,2016年11月朱大妈在王大爷领着新婚妻子要求其搬离公租房时才得知,王大爷已经不声不响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悲愤交加的朱大妈拒不搬离,霸占着王大爷的公租房钥匙,王大爷没有办法,只能和新婚妻子另行租赁他处,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大妈返还占有物腾退房屋。庭审过程中,朱大妈拿着王大爷当年的保证书索要10万元赔偿款,王大爷也很气愤,表示在一起时那叫保证书,不在一起了那就是废纸一张。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裁判情理兼容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考虑到朱英大妈已无现存房屋居住,本院给予其一定腾退房屋以及另行租房的时间,故判决朱大妈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腾退王大爷的公租房,对于朱大妈主张的10万元赔偿款,由于非法同居不是法律承认的行为,期间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诺的话语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且因本案不涉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理分析】:

        根据通说认定,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若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相应赔偿金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通过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忠诚协议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非法同居可以随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不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小编不禁感慨,不管是老年人还是青年人,需正确认识到,恋爱等感情问题向来不是一件确定的事,当初相爱是真,后来无爱了也是真,想要切实的保障自己的权利,除了且行且珍惜之外,还要采取适当法律途径来保护。同居有风险,相爱应需谨慎。如果可以选择,希望大爷大妈们不要用恨来结束一段感情,好生协商,好聚好散,各自安好。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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