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老人不愿生前谈及后事,子女也碍于情面不愿开口和老人谈及遗产分配的问题。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老年人在生前或过世后,因为财产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律师提醒各位老年人要在身体健康时提前做好准备,这样既可以避免在子女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也同时避免了在老人去世之后,子女间因为继承财产而产生纠纷。
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哪些是老年人可以处理的财产呢?
老年人在处理财产过程中,常会陷入误区,误以为子女不同意就无法处置自己的财产,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范围是明确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畜生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只要在法律上能够确认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是老年人自己的,那么他就可以自行处置财产,不受任何人的限制。但法律之外还有人情,考虑到家庭的和睦,建议老年人在分配自己的财产时,适当倾斜于对自己照顾周到的子女。同时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也可以组织家庭会议,与子女面对面的说清楚,这样在处理财产时会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清楚了可以处理的财产之后,遗嘱该如何订立?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会出现老年人过世后,子女拿着遗嘱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无法办理而产生的诉讼。因此,老年人及子女需要清晰如何立遗嘱以及什么样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遗嘱要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律师建议老年人在立遗嘱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帮助,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请律师代书遗嘱,或向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立下一份符合法律要件的,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其次,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是实践中出现争议纠纷最多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去世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自书遗嘱也是设立遗嘱的常见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写字困难或其他原因不方便书写的老年人,还可以选择代书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同时提醒老年朋友注意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还有录音遗嘱,录音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之前我们还提到过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在众多遗嘱形式中,公正遗嘱效力较高,建议各位听众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立遗嘱的正确建议是什么?
第一:找个本子记录你的财产状况
你有几张银行卡,账号、密码;2.你的股票、基金账户和密码;3.你的理财平台,账号、密码、资金到期日期,包括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4.购买的保险以及保险合同号,尤其是长期的养老险和理财险;5.房子几套,贷款多少,贷款银行是哪家,还款银行卡是哪张,账号、密码;6.值钱的收藏和古董,写明存放地点;7.下欠款,不管是别人欠你的,还是你欠别人的,最后在本子里夹上借条;8.其它…
这样,就可以减少因为时间关系而去大量频繁更新财产信息,只需要在理财有大变动的情况下去重新更新一下本子上的内容。
第二:写清楚财产如何分配
盘点清自己的财产状况后,你还要写清楚这些财产具体如何分配,受益人是谁。并且要写上日期,你订立的遗嘱的时间也很重要,因为遗嘱将以日期最近的那一次为准。
第三:拿到公证处去公证
为了保证你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就要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做公证。这样,我们就完成了立遗嘱的所有过程。保证您的财产能得到您最希望的处理结果。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未在生前立有效遗嘱,去世后子女发生纠纷的情况。比如有很多老年人很草率的提前处置财产,将所有权转移,但会有很多子女拿到财产后,对老人照顾就疏漏很多,或许不是有意或其他原因,但还是建议老年人不要过早的将财产所有权进行处置。
另外,还有信托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定期给我们回报。比如说将我们老年人的房屋由信托公司进行出租,老年人被安置到集中的养老中心进行服务。这种信托,一旦老年人去世,子女仍可以进行继承,房屋所有权并不会因为办理信托而丧失。但可能会产生一些限制,如房产在信托期间不能进行买卖等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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