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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6月1日起,微博公众账号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发布时间:2017-05-24 14:03:09

阅读量:27054


 继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5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又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此次《细则》共18条。《细则》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细则》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细则》指出,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及拟合作业务的情况。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细则》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根据《细则》,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包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细则》明确,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细则》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涉及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细则》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许可续办申请书及许可证原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更好地服务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许可管理工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依法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来源:法制日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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