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
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搭乘朋友的车
去医院接受救治
然而
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屡屡遭拒
日前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
吉安的谭女士终于索赔成功
而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
以驾驶员驾驶证过期
无故离开事故现场
而拒赔的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事件:发生车祸后理赔遭拒
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26日下午3时30分许。谭某的丈夫张某驾驶一辆浙江牌照小轿车由吉安峡江县返回永丰县。经过永丰县坑田镇吉阳雅苑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轿车与路外的石墩发生碰撞后仰翻在道路右侧路面上。
事发后,张某向永丰县交警大队报警并向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报案。经永丰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该小轿车车主为谭某,事故发生之前在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谭某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11733元及施救费2200元,共计113933元。
2017年6月8日,谭某向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主张理赔。公司以张某驾驶证已过期,违反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
进入诉讼阶段后,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又指出,本次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张某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下保护事故现场,而是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符合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争议一:驾驶证过期是否可免责?
2017年6月19日,谭某以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违反保险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理赔。
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的驾驶证处于逾期未审验、注销可恢复状态,张某持该驾驶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属于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6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时期持有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1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2017年6月2日申请换证后,其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
据悉,涉案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第3目仅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未列明无证驾驶的具体情形,导致双方对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限驾车是否属于上述条款所约定的“无驾驶证”的问题产生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处于超过有效期限的状态,且交警部门换发驾驶证对原已超过的有效期限予以了续接,并不直接等同于无驾驶证。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无驾驶证的情形。
争议二:报案后就医属无故离开?
庭审时,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还指出,本次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张某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而是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符合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而谭某则辩称,事故现场并无其他受伤人及第三方责任人,其丈夫张某是在报警后才搭朋友车离开前往医院处理伤口,不存在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分别向永丰县交警大队、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进行了报警、报案,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张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事故现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不予认定。
为此,经过二审,法院判处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在谭某所购买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即赔偿谭某约11.32万元。另外,鉴定费5000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
律师认为,驾驶员在受伤且已经报警、报案的情况下搭车去就医,可以算是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因此保险公司以“无故离开事故现场”拒赔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几乎所有车主都会办理车险,
但出了事故,
这家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侵占消费者权益,
实在不应当!
法院依法判决,
还车主一个公道,
这些小知识
也别忘转给身边的小伙伴哦~
来源:广州普法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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