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业行业的成熟和规范化,物业公司开始出现了明显分层,好的物业公司逐渐脱颖而出,占领了市场,而落后的企业正在逐渐被淘汰。在这样的背景下,物业纠纷频发,业主往往会通过指出物业公司的过错来拒绝支付物业费,甚至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其中常用的一个理由就是物业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证书。那么,真的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吗?
一、既往案例
案例1:姜凌诉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2017)京01民终2604号】
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奥世纪中心的开发商,其委托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对上奥世纪中心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姜凌是上奥世纪中心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该合同,姜凌应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提供物业服务,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姜凌支付物业费,而姜凌则认为物业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认定为无效,并提出反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一,姜凌上诉称物业公司的资质不符合规定,但物业服务资质本身并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姜凌认为物业公司资质存在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能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第二,姜凌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该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为姜凌提供了物业服务,姜凌理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2:阳光物业诉于康立案【(2016)京03民终132号】
阳光物业公司(原告)与于康立(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阳光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纠纷,于康立拒绝缴纳物业费,阳光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于康立主张的阳光物业公司没有资质且未在住建委备案,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对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并未强制规定必须由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是否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以及是否在住建委备案并不是判断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依据。故于康立所主张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于康立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二、律师点评
结合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判决,律师认为,即使物业公司确实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在双方已经签约,物业公司也已经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法院将不会支持业主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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