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黔微普法(gzqwpf)
基本案情
刘艳与吴刚于2012年相识,恋爱两年后,双方到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正式组成了幸福甜蜜的小家庭,婚后不久,两夫妻生育了一个儿子,然而,双方终因年龄相差悬殊,沟通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代沟,因此经常为日常琐事争执不休,争吵之后就是长达数月的“冷战”,如此,天长日久,双方终于意识到,继续守护这一潭死水的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刘艳所有,负责管理家庭财务的吴刚必须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钱款交付完毕。并且,两人共同购置的其中一套房产也归刘艳,儿子也由刘艳抚养,吴刚要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到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于当天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一个月期满,吴刚不仅没把20万给刘艳,甚至没有支付首期抚养费,这让刘艳十分气愤,多次催要遭拒后,刘艳将前夫吴刚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吴刚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立即支付20万元给原告。吴刚接到开庭传票后,答辩称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刘艳逼着自己签订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庭审焦点结果
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内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履行义务。至于被告称离婚协议是在刘艳胁迫下所写,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吴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艳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按照离婚协议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离婚带来的不愉快,往往让协议的履行受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守约一方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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