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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帖说公司是“黑心企业”,法院是这样判的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5:43

阅读量:15480

  


员工离职后在网上发帖,抱怨前公司拖欠工资并骂其是黑心企业,结果遭到公司起诉。这种对于公司的抱怨与谩骂在网上其实是很常见的,那么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事件起末:

  案件经过

  西门雪曾就职于广州紫禁城咨询公司,双方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4月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

  2017年5月4日,中国株洲网发布《广州紫禁城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诈骗员工,行为恶心》一文,公司主张文中如下内容侵犯其名誉权:“每一个老师都在外面渠道上搞到的发票提交给公司用来作抵扣,如果不交,公司便实打实扣”;“紫禁城现在带项目的老师都是从人才市场上招聘过来的企业层,很多都是没有驻厂管理界经验,然而很多有经验的老师都会被踢出局(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至于有何不知情,你们自己看王总的笔记记录,自行分析)”;“发了第五月份的工资,提成一分都没发放,过河拆桥,找理由开除员工,吞掉员工该有的项目提成,”就是这样一家的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

  公司认为上述内容会让客户感到公司偷税漏税、员工没有经验,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西门雪确认上述文章由其所写,但文章标题是由朋友拟定,该朋友经西门雪同意后将文章标题及内容一并发表至网上;西门雪主张公司未向其发放提成,且上述文章内容属实,但无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删文、道歉、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发生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具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所涉文章内容由西门雪所写,虽然标题由西门雪朋友拟定,但发表在网上系经过西门雪同意的,故仍可视为西门雪的行为。

  西门雪、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西门雪在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即对劳动争议未有定性前,针对公司发布“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等字眼,具有故意性和过错,客观上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故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公司起诉要求西门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公司无举证证实损失情况,原审法院酌情判令西门雪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其他支出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西门雪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中国株洲网《广州紫禁城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诈骗员工,行为恶心》一文。

  二、西门雪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五天在中国株洲网上刊登公开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内容以法院审查为准)。

  三、西门雪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其他支出5000元。

  员工上诉:发布情况属实

  西门雪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的各项判决,驳回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上诉理由:

  一、西门雪在中国株洲网上所发布的信息,均为真实情况,并不存在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情形,所以西门雪对公司并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司的名誉权。西门雪与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也确认了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可以证明西门雪所发布的信息属实。

  二、西门雪并没有诽谤公司,西门雪只是如实发布信息,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西门雪存在侮辱、诽谤公司的情形,要求西门雪承担侵权责任,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西门雪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网上发布针对公司的文章,本应遵循客观、合理、全面地反映事实的原则。但西门雪在文章中使用了“诈骗员工”、“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等字眼,明显超出了客观、合理的限度。

  且西门雪在文章中,认为公司招聘没有经验的员工,随意开除员工等内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西门雪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西门雪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赔偿公司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西门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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