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某、任某某是江苏某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11月9日新聘用的员工,从事电力设备安装。11月17日宋某某、任某某被公司派往云南九龙山项目部工作,11月25日13时左右,在云南项目部升压站去往风机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宋某某、任某某坠崖身亡,驾驶员徐某受伤,事发后,宋某某、任某某亲属到厂方讨要说法,要求厂方按工亡及交通事故标准计算赔偿280万元/人,厂方只同意按工亡标准赔偿71万元/人,因赔偿问题家属与公司发生分歧,申请如皋市如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双方分歧
家属认为:任某某、宋某某是单位职工,外派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规定,也符合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工亡及交通事故给予双重赔偿。
单位意见:该起事故中任某某、宋某某的死亡表示歉意,认为两申请人意外身亡应认定为工亡,其要求厂方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愿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赔偿71万元/人,家属的要求过高,双方差距较大,厂方难以接受,希望家属走法律途径,法院裁决的公正性更能让双方信服。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体与工伤的损害赔偿主体发生竞合时,作为受害人同时也是劳动者,能否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员了解到:任某某、宋某某入职作为公司职工,被派去南九龙山项目部从事电力设备安装,2017年11月25日下午1时左右在云南项目部升压站去往风机的途中,公司职工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宋某某、任某某坠崖身亡,驾驶员徐某受伤。任某某、宋某某2017年11月9日入职,未办理社会保险。了解到相关案件后,调解员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单位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赔偿家属71万元/人,与家属要求的280万元/ 人差距甚远,家属情绪激动,究其根源在于双方家属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上有偏差,怕单位不积极履行。为消除家属方的顾虑,调解员当即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要求厂方按工亡的标准将赔偿金142万元即刻打到如城调解中心的账户,一方面通过看法条、查解释、听案例、请专家会诊,根据“病因”请调解能手巡回参加调解,明确告知家属方“双,赔”没有法律依据。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共识,单位一次性赔偿任某某、宋某某家属一方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单位已缴款人民币柒拾壹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已在调委会的监督下履行。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他的典型之处在于: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与工伤赔偿主体竞合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我们调解实践中也是比较罕见的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驾驶员陈某也是单位的职工,事故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是单位,与工伤赔偿主体均发生了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先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使其明白借机闹事行为的违法性,将事态控制住,其次在调解中坚持法律,坚守情理,兼顾多方利益考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这起纠纷能够快调快处,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得益于我市近年来探索的“法律诊所”后“巡回调解”的调解机制。“巡回调解”,是市中心处理突发生性事件、疑难、复杂案件、跨辖区案件的有益尝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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