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合作协议》首部甲方处打印的名称是被告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合同是原告和C公司签订的,被告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付款义务。
诉讼中,原告称《合作协议》中出现的C公司名称系打印有误,忘记变更。对此,被告公司称货物是C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提的,公章也是C公司让被告公司加盖的,本案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同打印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又如公司名称打出别字、少字;再如替换合同模板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名称。
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1021
律师解答 付了首付的房子解除买卖合同必须履行必要的催告、通知义务,没有履行的解约不成立;被解约方对解约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草率解约将承担毁约责任。...
律师解答 还款协议不需要公证。签订还款协议的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成立则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一)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分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写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解答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