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11时许,李先生一家带着2岁大的小女孩去看房时发生意外,家属称,因为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掉下身亡。
李先生一家看的房是位于龙岗区的一个楼盘。李先生妻子说,他们到达售楼处后,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带他们去了10楼。据李先生妻子描述,他们先到阳台看风景,几分钟后发现女儿不见了,几个房间都没找到。后来他们才发现,阳台右侧的护栏没有安装玻璃,向下看到小女孩掉在了1楼2楼之间的一个平台上。
“我们是去看房,不是去看安全隐患”,李先生妻子说,“既然有安全隐患,他们应该把房子锁起来,很容易出事情。”李先生认为,楼盘开发商应该为此事负责。
一家人去看房,本应是开心愉快的事。却不曾想,成了父母与孩子的诀别。无独有偶,因为去看房发生事故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
案例1
关某购买了于洪区一处住房,该房正在施工过程中,关某非常关心楼房的建设进度。2006年8月18日,她邀请刘某共同前往所购住房的楼盘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刘某因不慎从该建设工地楼上坠下,造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认定,刘某属高空坠落非正常死亡。
死者女儿将施工单位和看房邀请人都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三方都有责。法院判决关某赔偿刘某女儿21146.9元,施工方赔偿42293.8元。
案例2
2016年6月,赵女士去一家房产公司看房,销售人员在带他到正施工的楼盘工地现场看房时,被尚未拆去脚手架上掉下的一小木块砸中头部,前后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赵女士曾多次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均被拒绝。
案例3
2010年8月28日上午,董鹏小两口和父母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某楼盘售楼中心看房,一家四口在保安安排下乘坐看房车前往20号楼,在距离20号楼不远处,驾驶员指明了小路就走了。一家四口顺着木质扶梯上楼,看完房原路返回时,走在前面的董鹏父母被突然倾泻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医治无效先后离开人世。
事发当天,在该楼盘开发建设相关三方协商后,由承包方通州二建的分包单位金盛劳务公司对董家进行了赔偿,费用总计172万余元。但事情并没有平息,2011年,金盛劳务公司与楼盘销售代理商因赔偿责任划分问题,闹上法庭。最终,浦口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三家公司均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因为看房而引发的事故实在不少。那么回到2岁小女孩的案件。楼层中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之后,才在出事地点拉上了警戒线。此外,售楼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在带领看房过程中,忽视看房人的安全,其做法也是不正确的。而对于2岁的小孩,父母对其有监护责任,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那么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看房是与开发商缔约合同的意向,在购房人看房期间,开发商有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且没有向看房人说明安装玻璃的情况,说明开发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无论开发商是否按照正规流程,安排购房者看房,看房者一旦出现意外,开发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包括售楼处、样板间、允许进入的施工工地等,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消费者是否签订合同、实际购房为前提。即使是看房者在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只要是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各位购房者,看房时如果遇到销售人员称“非常忙,自己去”时,切勿自行前往,因为一旦出现意外,销售人员有时会称客户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推卸责任。即使乘坐看房车前往,如果没有销售人员陪同,出现意外,销售人员同样可能把责任完全推到施工方,以其没有阻拦客户进入施工工地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客户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最好的保障。
而购房者在看房时,自身也要有安全意识,对于不符合看房安全规定的营销做法,应予拒绝,以免发生意外。
特别提醒
购房人去看房,应有正规流程。去新楼盘、或在建楼盘看房需要注意什么?
1、按指定的区域、路线、时间看房。
2、看房时一定要有工作人员陪同,工作人员应该向客户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做。对明确禁止的行为,一定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3、进入在建房屋看房时最好不穿高跟鞋、长裙;以免被绊倒。
4、老人、孕妇、残疾人、小孩看房一定要有专人陪同照看。
5、看房时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遵循“看房不走路,走路不看房”的原则。
6、进入在建项目看房一定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注意施工车辆,塔吊、升降机等施工机械运作,主动避让。
7、遇到平面上没干的水泥,敞开的沟渠,散放的电线,堆放的建材,临时的木梯;带铁钉的木头等都要避开。遇上各类临边、洞口、脚手架、电梯井、地下室、照明不足的空间、电线电缆、各类机械设施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要远离。
8、上下楼层,请走楼梯,避免乘坐相对危险的施工电梯、乘坐载物升降机及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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