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陈某;被告:陆某甲。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甲于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5月8日生育一女陆某乙。2015年12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此后,陆某甲与罗某结婚,2016年5月4日,陆某甲与罗某的女儿陆某丙出生。原告陈某知晓陆某丙出生之事情,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与第三者同居,故而引发本案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前就与一女子罗某共同居住,离婚后又马上与罗某结婚,并将其户口迁入被告住处,在短短时间内就生育一女名陆某丙(2016年5月4日出生)。被告与原告离婚是早就计划好的,其实早已在大半年前被告就已出轨,与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孕育了非婚生子。被告违反了夫妻应有的忠诚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且孕育了非婚生子,使得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隐瞒上述事实,骗取原告与其协议离婚,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即与第三者结婚生子,视道德与法律如无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害,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人品差,对答辩人父母极不尊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其父母过多干涉;贪图钱财,爱攀比,追求个人享受;家庭教养差;从不关心家人,没有温暖感,一味索取,不讲贡献。离婚前,原告的父母完全同意甚至表态支持原告离婚。针对离婚协议事项,女方专门约答辩人谈判,且主动约答辩人办理离婚事宜。针对精神损失问题,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女方是离婚事件的制造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提出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系无理要求。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随后被告即与罗某登记结婚,女儿陆某丙则于2016年5月4日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原告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支付其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请求,基于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及被告的过错,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依照《婚姻法》第46条第1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陆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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