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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双方都在追求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4:26

阅读量:16570


  近段时间朋友圈中流行一段美文:“我们跋山涉水穿越红尘,抵达的不是远方,而是内心最初出发的地方”,这么优美的文字讲的是人生意义、人生目标,细思量和“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果医疗的初心是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那么当你的病家回头来告你的时候,你怎么认识?发泄完负面情绪之后,你想到要怎么应对呢?有何种期待?

  出于医疗损害诉讼和医疗安全工作的职业身份,我所见到的是在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损害诉讼中,患者方发动全部社会力量到医院讨要说法,医者方如临大敌,警察部门严阵以待,进入诉讼后双方又聘请律师,开庭、申请鉴定,远赴异地参加鉴定听证会,鉴定结论送达之后又再次开庭辩论,一审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上诉终审之后不满意,又申请再审,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大家究竟是为了什么?

  看惯了医生公众号圈中的抱怨“医闹横行”、“谁来保护医生”等,也看惯了新闻报道回帖中有关医疗纠纷的评论“医生无德”、“庸医误命”等谩骂,有时候不仅会故作深沉地想想:这些真的是我们所需要的吗?医疗损害诉讼抑或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初心是什么?

  一、从医患纠纷的基石——医患关系的建立出发。

  患者来就医的目的是什么?万物草木皆会生病,生老病死的悲欢离合至今尚在一幕幕上演,机体衰老,生命凋谢尚是人类所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生病了怎么办——看医生!虽然基于生理机体需要看病,但医患关系并非是单纯的法律关系,还是一种供需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情感关系,因为看病必然产生医疗费用、和接诊医生建立社会联系,沟通联系过程中必然产生情感上的远近亲疏等等,这也易于解释为何会有“红包”屡禁而患者家属屡送不止等现象。

  然而问题是:患者看病的根本目的什么?每个医生都要清醒的认识到“治愈”才是你的患者的最高目标,等而次之,患者也知道死亡和自然规律不可打破,他们也知道有些病是无法治愈的,如HIV,CA等等,所以第一目标无法实现,第二目标,第三目标至少要满足吧?即节省费用、与医生形成良好的医病关系等等,医者千万不要对患者的节省费用的目的性忽视,这是目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导火线,即所谓的俗语“钱花了,人没了”等,最终结果必然是纠纷或诉讼。

  二、多大仇多大怨?致使患者来告医院。

  现行法律架构下来起诉医院,患者能得到什么?

  或者残疾,或者死亡,或者疾病加重等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出现后,患者方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患者无法获得医疗机构的一句道歉,因为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的损失,均无法以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还有,患者也无法要求医院将损失的生命和肢体“恢复原状”,——诸如赔我一个腰子,赔我一条腿!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客观不能;就目前的情况下,最终只能衍变成残疾(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物质赔偿,即使是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只能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形式来赔偿。更何况法律中还规定了患者不配合医疗活动、个人体质等减轻医方责任的要件,而现实中无论司法鉴定或者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方责任达到90%的非常鲜见。即使医方的责任达到了90%,如果患者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最高也仅为780020元(201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左右,这样的赔偿金在泉州买不到一套大套的房子……

  难道所有的患者都是为了赔偿金而诉讼?恐非如此,只是因为现行框架下的损害后果只能最终以金钱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只是“填补损害”,而非惩罚性的赔偿,所以金钱并非是患者起诉的最初目的,无论是诉讼还是纠纷中他们念叨最多是“如果当时无医疗过错……”,这才是患者的初心,而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第一项请求就是“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这是法律上可实现的目的,所以,患者最现实的诉讼目的就是:医方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错?是不是因为医疗错误导致了患者的不良事件?

  解决争议以及审判案件的关键是还原真相,但真相无法完全通过实验演绎呈现,所以患者要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医疗审判和专业鉴定,这也是为何在一般诉讼中患者坚决要求本地医学会回避的原因,而事实上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到《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选择方面一直在给患者多元化的选择。

  三、医生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要的是什么?

  我们也可以尝试从第一目标,第二目标和现实目标出发:

  第一、无数医疗从业人员都曾经认真的想过: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是不是可以从国家层面上容许医生犯错?但现实是无情的,因为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认为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损害可以免责,相反,台湾地区或者大陆法系国家,在“业务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罪名下为医生留下了入狱度假的可能性,中国大陆的“医疗事故罪”虽为刑法罪名之一,但目前为止还未像扫黑除恶一样列为专项行动来追究医生刑事责任。

  第二,因为医学是实践科学,应当容许一定失败率?常常有人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失败,如最近突然吵得火热的国家芯片计划多年前夭折,又如某卫星发射失败而科技人员并未被追究责任等,来类比医疗过程中的失败如漏诊、误诊、误治等,但问题是成熟的诊疗手段也是有相应的诊疗常规确定了一般准则的,很多手术、诊疗方案是成熟有相应标准的,和国家尖端研究能够到达一个层面?如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从2010年开始即推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的建立,迄今一共发布了42个卫生服务标准,包括原发性肺癌诊断标准、胃癌诊断标准等,如果诊疗错误是因为未按照标准操作,能以容许一定的失败率推卸责任么?

  此外,追究责任是行政还是民事责任存在争议,假如发射的卫星是其他国家或者公司的卫星,由于技术原因发射失败,是不是要依据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再次,成熟的手术中出现一定副损伤,究竟是操作原因还是疾病本身原因实在难以证明,如结肠镜下切除结肠息肉后出现的出血、穿孔,有学者统计发生率在8%左右,而且认为是大部分是因患者未遵照医嘱违规进食所导致,但上述著述是否能够排除技术操作不当所引起?恐怕尚无鉴定人敢于排除,所以这时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服人,但福建省的医疗司法鉴定普遍将这类事件定为90%的责任就有点强人所难了,其依据又何在?

  第三、转换角色,努力抗争,提出抗辩理由,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虽然无奈,但是法制背景下的唯一选择。

  作为裁判和纠纷终结机构,法院存在的历史要远远早于现代医学的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的案由之一,必须要对其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这类案件并非目前我国最多的单一案由,全国单一案由最多的案件是离婚纠纷;其次,这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意味着双方诉辩地位平等。

  对于医师而言,首先必须完成角色转换过程。即从医患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一方,到完全陌生的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角色,从掌握生命大权的医者转变为鉴定会上拼命为自己辩解的人。无论从希波克拉底肇始的“父权模式”下的医患关系,还是“患者赋权”以及最近兴起的医患合作模式下的医患关系,医师都必须完成该角色的转换——由主导者成为被裁判者的一方。

  四、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案件的最大期许是什么?

  一般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者要求的是什么?公平!公平是机会的公平、程序规则上的公平,待遇上的不偏不倚,不带有任何色彩的歧视和偏见,同样医疗损害案件当事人要求的也是如此,只不过除了对裁判者之外,还要求鉴定人对医疗行为做出公平的评判,这才是我们参与诉讼的真实目的。

  因为要求审判公平,法律上涉及了审判回避制度;因为要求鉴定机构选择上的公平,法律将医学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分离,又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选择之一;因为需求鉴定结果的公平,法律设计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因为法律相信——公平规则之下得到的结果是正义之实。

  法律人可以语重心长的和医生交流:“我们法律上的错误可以通过二审、再审加以纠正,你们医学上的错误,一旦犯下能够完全复原么?”我相信诸多的医生都无法做出肯定的回答。我得到大部分信息是:大多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对于鉴定结果只要能够“以理服人”,医疗机构还是能够接受的。这说明大多数医师还是有法治意识,也意识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埋单,当然还是有部分医师认为自己全部是对的,但又不敢勇于面对起诉自己的患者……

  某医疗损害案件,从2002年患方提出鉴定到2016年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再审结案,前后历经7次审判程序,耗时14年。与对方相遇从道路以目,到最后互相寒暄,当最终开庭看到虽是中年人的他的头发已经全部花白,即使对同情已经免疫的我不仅也为之唏嘘——或许只有案件达到他所认为的“公平”,才是他生命的全部意义吧。

  无数次在开庭完毕签笔录的时刻,一堆家属围上来对我提出道德批判:“你这个律师怎么这么没有人性和同情心?我们的人都已经……”。心情好的时候我会反驳“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的,难道你们要我举白旗投降?”心情不好的时候干脆回头走出法庭抽上一支烟茫然看着远方,心中自我安慰道:“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我来这里要的是公平,不是无谓的争吵。”因为我明白:患者没有采取极端的报复杀人手段谋求正义,是因为他知道通过诉讼的手段可以获取公平,而我坐在被告席上是为了追求对医生的公平正义。

  普世价值观中的正义、自由、法治,只有公平之下才能实现,医疗损害案件中审判者的公平持中,鉴定人的公平客观才能说服医患双方。此时不仅想起电影《让子弹飞》中姜文饰演的假县长的经典台词“今天我来到鹅城,只办三件事,公平,公平还是TMD公平!”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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