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提高生产质量的需要,往往会引进一些精密的大型机器,这些仪器造价高,维修成本高,运输成本高,因此,安全托运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一旦发生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问题,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呢?近日,江苏省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值得深思。
原来,湖北某机械厂购置了3台进口精密机床,找到了无锡甲物流公司,协议要求该公司将设备从昆山仓库运往湖北孝感。后来,无锡甲物流公司又将该批机床设备委托苏州乙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双方并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该湖北机械厂验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外包装与原包装不符,开箱后发现一台货物严重受损,维修费高达12万元。该湖北机械厂向保险人请求了赔偿。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向湖北孝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代为求偿诉讼,结果法院判决无锡甲物流公司支付保险人保险赔款及相应利息。2016年年初,无锡甲物流公司又将苏州乙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实际承运人苏州乙运输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乙运输公司则表示,其公司只负责运输,一定是无锡甲物流公司把已经损坏的机器交给了自己公司运输,责任该由无锡甲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货物承运前应由承运方负责清点件数、核实包装,被告并未证明其在装车承运前提出过异议,且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对于章和公司寄送的事故通知单也予以了签收,被告行为表明其知晓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据此,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损失系实际承运人被告在运输途中造成。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苏州乙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无锡甲物流公司1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湖北某机械厂与无锡甲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其损失应由甲物流公司直接赔偿。同时,无锡甲物流公司将该批设备转托给苏州乙运输公司承运,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自货物交付承运方起至收货方验收完毕前如造成货物破损、受潮、受湿、遗失、短缺、包装变形等事故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货物价值赔偿实际损失”,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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