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也消除了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2.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须经鉴定。
原则上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的认定一般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及通过鉴定确定过错两种方式。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好理解,比如违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等。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3.侵权行为属于诊疗行为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
何谓诊疗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将诊疗行为定义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以下四种情形不得认定为诊疗行为:一是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二是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三是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实验;四是非法行医致人伤害。对于非诊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不适用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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