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某设计院分院由于采取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额、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25万余元。
该设计院分院于2010年开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经检查人员各方面调查取证核实,该设计院分院在检查年度内取得的部分营业税发票为假发票,发票金额合计近50万元,同时无法提供其他资料证明该部分的业务的真实性,属于在账面上虚列成本费用。该分院将上述成本在相应会计期间内计入晒图费、制作费、模型费科目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了偷税。
最终,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了该分院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分院以假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那部分成本是虚假的成本,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分院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心怀侥幸,企图采取虚构业务、虚构成本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以获取非法利益,是要付出加倍的代价的,还有可能因偷逃税款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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