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百度网站搜索“飞信”软件,搜索结果首条显示“飞信2013最新官方版下载hao123软件”,其下方有“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可选择勾选项及“该软件已经过百度安全检测,请放心使用。如遇360恶意拦截,请忽略并继续安装”的提示;其末端标识“soft.hao123.com”。其中,“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选择框被默认为勾选。王某在其电脑下载并安装“飞信2013”软件后,同时发现其电脑上安装了“百度杀毒1.5”软件。
王某主张,根据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的记载,2012年全年百度营收223亿元,占搜索引擎企业年度总营收的79.5%,继续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优势明显。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其旗下的杀毒软件捆绑并强制安装在王某电脑中,侵犯了王某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且在强制安装捆绑的软件时,占用了王某电脑的硬盘空间和内存空间,导致王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电脑进行了维修并重装系统花费200元(没有票据证明),也丢失了大量重要文件,百度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份额不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准确、可靠、唯一的指标,不能简单根据百度公司企业年度总营收份额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应根据百度公司举示的证据,综合考量《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判定支配地位的多项指标,在当下我国互联网经营领域竞争充分、经营者众多、技术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仅依据企业年度总营收份额不能判定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经营领域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且搜索引擎服务覆盖范围广、使用受众众多。合议庭正确理解、适用《反垄断法》,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对司法实践及规范互联网经营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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