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J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政府保障房项目委托JH建工承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项目所需混凝土由发包人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首先提供了某批次的品牌混凝土40吨,并提供了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在混凝土到场后共同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将混凝土用于项目浇筑。
后续发包人又陆续两次分别提供各20吨混凝土,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前未经检验即直接使用进行浇筑。浇筑完毕养护过程中,后期浇筑的墙体出现开裂、鼓泡等现象。后经检验最后一批提供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项目中使用前述质量不合格混凝土的3号楼爆破重建,在社会中引起重大不良影响。
项目重建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支付3号楼已完工程全部建设成本及爆破拆除费用人民币448万元,发包人抗辩称3号楼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承发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尽管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由发包人供应且未能达到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但承包人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也应当对己方未尽到合理义务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未在混凝土浇筑前对到场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也有过错,应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即发包人供应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承担,最终支持承包人仲裁请求中192万元的金额(经鉴定,3号楼已完工建设成本及爆破拆除费用为384万元)。
对于此类问题的责任承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承包人存在过错的,具体法院掌握的标准存在差异。《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对于此问题在第29条中明确答复如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
缺陷存在过错:(i)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由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承担严格的质量责任,故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也不能当然地认为无论质量如何,承包人均无须承担责任。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仍应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也要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要保留好检测、试验记录及样品,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意见,拒绝使用并要求发包人更换。同时,对于相应设备、材料更换所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承包人也应及时核算和主张。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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