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喝酒却被检测出醉酒,醉驾案“雷区”多
一、传统的抽血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并不能证明一定是饮酒导致的
山东省青岛薛某驾车发生了事故,医院抽血化验为醉驾,乙醇(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73毫克,警方将他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薛某并没饮酒。
具体检测方法:饮酒后,酒精在人体内能产生一种叫做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代谢物,黄岛检察院派人到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研所,对薛某的血样做进一步检测,发现其血样中有没有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成分。
二、剖析实务“雷区”
“雷区一”:血样发生变质腐败,会发酵产生酒精
血样发生变质腐败的因素:(1)未低温保存(2)长时间未送检
血样长时间未送检导致血样酒精浓度变动的情况:(1)自然的导致酒精挥发而降低酒精浓度。(2)如果血样腐败变质则会发酵产生新的酒精,从而增加酒精浓度。
血样发生变质腐败与温度、时间关系: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遇到具体案件可以找专家进行论证)
实务结论:(1)如果对血样没有低温保存,又隔了一天、二天以上才作检测的,即便血液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存疑的。(2)如果对血样及时低温保存,通常一周时间内也不会产生腐败变质产生乙醇,这从公安机关规定的规范中也能看出来,在低温保存下,可以3日内送检再3日内出报告,相隔可以6日。当然也应该结合其他证据慎重处理。
“雷区二”: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驶。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如果从《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或者在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醇类)消毒液,检察机关有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如2015年6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甯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人民法院裁判方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雷区三”:血样存储使用了促凝管
血样提取之后必然涉及到储存和保管问题。办案实践中,通过审查《血样提起登记表》可以查明办案人员对血液进行提起后采取的储存容器。目前医学上对血液保存最常见的容器为抗凝管和促凝管。一般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民警会统一配备抗凝管两管,交由医务人员采血后用于储存,但如果在办案中发现,血样储存使用了促凝管,是否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无疑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其次经过医学实验表明,使用促凝管存储的血样乙醇检测值一般会大于使用抗凝管储存的血样乙醇检测值。故使用了促凝管保存血液将导致后续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丧失真实性、客观性,最终导致难以认定嫌疑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渝永检刑不诉(2016)41号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认为:“送检血样先后存于促凝管和抗凝管内,因在促凝管内时已经受到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故鉴定意见不作为证据采信”,最终对倪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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