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补足试用期?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如果我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休假,公司可以根据对应时间补足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我因周末登山摔伤,不得不住院医治,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医疗期假。近日,约定的试用期到了后,公司表示需要顺延一个月,以补足我医疗期间耽误的试用期。请问: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明确赋予非因工负伤职工享有不低于三个月医疗期的情况下,公司顺延试用期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彼此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观察考核确定劳动者的去或留。与之对应,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尤其是长时间请假,无疑会影响用人单位评判,从而妨碍其选择权的行使。在此情况下,若不允许用人单位顺延试用期,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顺延,而是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就顺延试用期的事项,必须事先有过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顺延。二是顺延的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相一致,即对等。三是顺延时间与试用期的时间要前后相连,即在试用期结束后即时顺延。四是劳动者请假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如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放假、停产等。
本案中,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因你“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休假”,公司可以根据对应时间补足试用期,而你请假正是因为周末登山摔伤所致,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所以公司有权在你试用期届满之后补足一个月的试用时间。尽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医疗期仅仅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与顺延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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