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员工发生工伤后,尤其是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想到的就是私下签署协议,那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申请人谢某(化名)于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某同五金厂处工作时被冲床压伤左手中指。受伤两个月后,谢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五金厂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五金厂一次性支付谢某20000元及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工资,谢某不得再追究单位责任。”协议生效后,五金厂也如数向谢某支付了约定的数额2万多元。
数月后,谢某就此案件委托了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在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下,谢某向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最终裁决结果:单位须于裁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人谢某工伤待遇差额共28540元,即谢某共获得五万多元的工伤待遇赔偿。
律师说法
虽然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在协商过程中,员工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员工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员工签署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到底有没有效?
在法律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工伤事故,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自行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并非一概无效。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如果双方私了协议的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的用人单位,如果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即使协议中写明了一次性了断双方关系、以后再无任何争议等等内容的条款,即使单位已经全额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劳动者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希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应当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各项赔偿待遇明确后,双方再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或者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以免在支付了赔偿款项后再发生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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