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交易简要情况
1、动感公司主要从事物理控虫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
2、克胜集团与动感公司股东签订收购协议。约定:1、克胜集团一次性收购动感公司的所有股权,依据评估公司预测价格及双方协商同意收购,价格为700万元,外加商标收购100万元。商标办理转让、有权部门受理有效后,一次性由克胜集团向顾远忠等五人支付100万元转让费。2、克胜集团于协议签字生效后3日内支付200万元,于所有设备财产交接完成签字后,3日内付清全部余款。3、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动感公司的库存商品、产成品、设备、原辅料、配件等移交给克胜集团……
3、2011年8月9日,克胜集团与动感公司工作人员就车间资产、设备及动感公司资质材料、财务账册、公章等进行交接。
4、后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先是克胜集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收购协议被驳回。后顾远忠等五人起诉要求克胜集团支付股权转让费及商标转让费800万元。
5、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动感公司曾对外支付购房款150万元及印刷设备款150万元,但该两项资产均未在交接清单中,故应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300万。另100万元商标转让费因双方并未实际达成商标转让合意故不支持。最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本案带来的启示和教训
一、股权并购中,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是什么,股权对价基础是什么,双方谈判时一定要予以明确。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易:资产并购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目标资产,合同对价是针对目标资产的收购价格;而股并购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目标公司的股权,合同对价是针对股权的转让价格。
从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上讲,股权收购通常较资产收购要复杂得多,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交割范围,二是对价基础。
对于资产收购:交割范围(交付内容)就是目标资产清单,而对价基础就是目标资产的价格。以上两点都易于明确。
对于股权收购: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交割范围(交付内容)不就所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嘛,交易对价不就是该股权的价格嘛。
但问题在于,股权是一种间接性权益,脱离其所依附的公司来看,股权本身毫无价值和意义。股权的商业价值(股东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股权所依附公司的资产及经营获利来间接实现的。
通常来说,股东对股权的经济价值收益权可由三种途径实现:
① 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获利分红;
② 目标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③ 股权转让。
股权的价值有多大,正是要看股东通过上述三种途径所实现的清算权益、分红权益、转让权益有多大:
① 公司净资产越多,静态所有者权益(清算权益)就越大;
② 公司经营前景越好,动态所有者权益(分红权益)就越大;
③ 公司越优质,股权转让的收益(转让权益)就越大。
股权的价值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股权价值有多大,要看企业价值有多大,企业价值有多大,要看行业,看所积累的客户、市场资源、看渠道、看技术、看品牌、看团队……
股权的价值具有动态性和不稳定性:净资产多不代表经营没有问题;高负债率不代表企业未来没有高盈利;今天经营良好不代表未来经营不好……
头都大了!
好罢,抛开这些让投行都倍感头疼的价值判断问题,回到股权收购交易的法律问题上。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并购估值(价格)与资产收购价格确定完全不同,股权收购的价值确定依赖于对很多因素的综合判断。
但我们这里说的是股权收购(战略性投资),毕竟不同于专业投行的财务性投资,所以上面很多估值方式很少用到。
在普通的股权收购中,经常采用的估值方法有:
① 出资额法。即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为基础确定出让股权的价格。
② 净资产法。即以双方约定的某一基准日的经第三方或双方确认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价格。
③ 市盈率法。即参照同行业最相近的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来确定目标公司的股权价格。
④ 综合评估法。即综合两种以上的定价方式。例如既以目标企业净资产为基础,同时也适当参照市盈率法进行综合定价。
⑤ 拍脑瓜一口价法。不要考察这个考虑那个,太麻烦!俺们这疙瘩做事讲究爽快,你说个价我同意就行。受让方满嘴答应着,瞅空就跑出去在目标公司里转来转去看了几十回,回家偷偷让财务核算了十几遍)
但无论怎么去纠结,在股权交易中双方一定要把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明确。因为股权价格的对价基础(定价因素)决定了交易的交割内容。
一个问题是:谈判双方明确股权价格确定方式后,在交易中是不是一定要把股权价格确定方法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呢?
律师认为:写有写的好处,不写也有不写的好处。
你这是什么话!
因为与资产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一家账面负资产的公司股权很可能会被高价收购,因为看好的是它的前景。这时候如果不将定价基础进行书面确定,会有一个争议隐患风险,即当双方就转让价格产生争议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对价没有任何说明,在诉讼中将会引发法官的自由裁量风险。
所以,要根据双方采取的定价方式本身,以及收购目的、目标公司的状况等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是站在受让方还是出让方立场来决定如何表述股权转让价格合意条款。
有的时候话要写死,因为话写死对自己有好处。但有的时候话不能写死,因为话写死对自己没余地。
二、股权并购交易中,交割范围(交付内容)是什么,一定要万分加以明确。
股权收购交易中股权对价往往和目标公司资产交割纠缠在一起。
对于股权全部收购或控股性收购,交割通常包括两项主要内容:① 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目、章程、三会决议、经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对外签署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以及其他所有的文件、资料等等等等等)
② 与公司资产相关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准日公司的目标公司现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车辆、库存原料、库存商品、桌椅板凳等等等等)
现在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对价是否自然包含公司所有资产?
答案是:如果双方对交割内容有约定明确,那么没问题,如果约定不明则不一定。
举例而言,假如有一笔股权收购交易,合同价格完全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为对价基础。那么从合同约定来看,在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出让股东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出资瑕疵除外)。除非双方对该对价下的目标公司资产交割内容有明确约定。否则,当所交割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严重不符时,会导致极大的争议。
王老板最近很窃喜,谈好100万买家公司。王老板心里有本账:这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虽然没啥好资产,经营也不咋地,具体不咋地到什么程度也不知道。不管了,反正有一点板上钉钉,这家公司名下有辆好车值100万以上。王老板也没去尽调这家公司账面还有几分钱的盈余,也没确定基准日的资产交割清单,就跟钱老板把合同快刀斩乱麻签了。王老板去接收公司要车钥匙,钱老板说对不起老王,你买的是我的出资,我出资可全部都到位了,有验资报告为证,只不过亏差不多了。原来公司名下的那辆劳斯莱斯是我个人借钱买的,所以我前两天从公司过户回我个人了,昨天我就开走了。王老板到财务一看,账面亏损20万,房子全是租的,敢情这家公司除了几笔烂账,啥也没有。
王老板怒从心头起,找律师去打官司。王老板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吗?答案是:悬!
所以,当企业去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这家公司账面的所有资产都应该是对价内容(本身你也不是在买资产,不存在资产对价问题)。如果有这种交易意图,一定要落在纸面。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一定要把目标公司资产交割内容写得清清楚楚:
① 哪个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账面资产;
② 谁来确认目标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
③ 以什么方式确认目标公司基准日账面资产;
④ 是否包括基准日目标公司帐外资产;
⑤ 如果包括帐外资产,包括哪些帐外资产;
⑥ 对交割内容要作专门的清单,不要用财务账来替代交割清单;
⑦ 如果交割清单中的资产在交割日前处于经营使用状态的,损耗和利益如何处理。
……等等等等
三、一定要分清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交割和资产收购中的资产交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大部分股权收购中都会涉及目标公司的资产交割问题,但股权收购中的资产交割跟资产收购是两回事。
很多企业分不清两者之间关系,所以在股权收购法律文件中出现思维混淆和表述混乱。合同中一会表达的是股权收购内容,一会表达的又是资产收购内容,最后让人分不清本意到底是在买资产,还是买股权。
要做到交易结构清晰,就要理解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易逻辑关系。
资产收购中资产交付的基本逻辑:①资产购买人支付对价---②资产出让人交付资产。
股权收购中的资产交割基本逻辑:①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②股权出让人交付股权----③受让人获得目标公司股权----④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⑤公司资产随着控制权的转移进行交割(交接)。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
Ⅰ 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范围与股权交易合同中的股权对价无直接法律关联。
Ⅱ 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不是直接合同义务(即基于合同对价的标的物交付行为),而是基于合同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所产生的交接性义务。因为不是资产买卖而是基于股权买卖的公司控制权交接,所以交接义务的来源是股权转让合同,交接义务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让人。
Ⅲ、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不涉及过户问题。在资产收购中,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付以办理过户为依据。但在股权收购中,资产交割是公司控制权转移,资产并不变更主体,所以不存在过户问题。
如果有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资产过户的内容,那说明已经不是单纯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综上,股权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是股权交易本身所衍伸出来的后合同行为。
基于上述,对于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应当注意:
① 股权对价所针对的公司资产一定要在交易谈判中进行明确;
② 资产交割(交接)范围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晰;
③ 虽然从本质上说,目标公司资产交接是公司原控制人与新控制
人之间的行为。但从受让人风险控制角度,应当在谈判时争取将目标公司也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作为资产交割的义务人之一,同时将其作为对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
四、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各有利弊,企业一定要结合自己的交易目的,并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状况来选择究竟采取哪种方式。而要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状况,就一定要重视尽调。
尽调不仅必须要做,而且要做周全、做规范、做仔细。
应注意的是,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要同时进行,不可或缺:财务尽调是摸清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多少---数的问题;法律尽调是确定资产价值是否真实---质的问题(是否为目标公司合法所有、是否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权利隐患、瑕疵和权利负担)。
资产数量再好看,一堆权利瑕疵也白搭!
本案所涉交易中,股权收购仅依据出让方单方出具的一份简单尽调报告即进行了交易,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巨大争议。--克胜集团在本案二审审理中辩称:“尽责调查报告仅对动感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未预测收购价格,该报告对定价仅能起到参考作用,因此不能以尽责调查报告列示的设备确定收购范围,况且该报告欠缺调查人签章,顾远忠等五人至今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
对于有形置产,交割较好进行,点收查清就行。
但对于无形资产,交割就不那么简单了。
比如对于目标公司的专利或一项专有技术,并不是交割专利证书后,新的公司控制人就能全部掌握该专利的所有技术。
因此,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由其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股权受让方应在谈判时关注怎样获得对技术的掌握和掌控。
对于双方来说,为避免交割争议,应在资产交割清单中特别约定技术交割载体的范围、形式、内容等。
另外需注意的是,不要把股东个人名下的商标、专利等资产等同于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的商标、专利并不在公司名下,而是在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此时,如果股权受让方的交易本意是看好企业的技术、商誉、品牌等,那么在交易时应当注意:
① 一定要做尽调,摸清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权属状况。
②如果目标企业经营中所依赖的商标、专利等在股东名下,则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至少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就应当要求出让方自己或负责协调权利人事先将相关商标、专利转到目标公司名下。从风险控制角度,律师建议尽量在交易实质性展开前完成过户,尽量不要采取将上述过户作为一项日后合同义务的交易结构----这样的交易结构会埋下大量纠纷隐患。
③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于受让方,可以考虑设计复式交易结构:即直接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受让相关无形资产,待股权收购协议履行后再将该项无形资产装入目标企业。
但需注意的是,在混杂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交易中,应根据交易目标和交易本意设计好交易结构:两种交易是否互为条件?是否彼此不受影响?孰先孰后?时间节点如何安排等。
最后建议:
股权交易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商业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且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于数额较大的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交易双方均应充分重视交易尽调、交易谈判和交易结构的设计,并借助于商业律师的专业服务来顺利实现交易目的、管控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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