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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最出色的辩护--律师视角中的活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10:26:57

阅读量:25691


【金玉良言】 刑事辩护就律师而言,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

【金玉良言】 刑事辩护就当事人而言,它涉及自由,乃至生命,往往也都涉及财产。免受非正当刑事追究无疑是天大的人权。


【金玉良言】 刑事辩护就社会而言,是体现一国司法制度、法治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价值取向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法治情况和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金玉良言】 专业型的律师既要对法律有深切的透视,又要跳出法律看法律,打通文史哲,渗透法情理。高水平的辩护中很少看到法条的罗列,一般情况下,法官都知道具体的条款,除非很特殊的法律条款,问题的关键已不在于条款是什么,而是对法条的理解;高水平的辩护,是将法条融化在心中,胸有成竹,再采用最能敲动法官心灵的表述方式。律师更多时候需要换位思考,考虑心理学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风格的辩护方式。类似古代武林拳术,分为乱套拳、套路拳及迷踪拳。迷踪拳则游刃有余,进可攻、退可守,超越套路,胜于套路。

【金玉良言】 成功的辩护是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的和谐统一,水平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的证据、法律资料“一网打尽”,二是深刻地解读这些资料,将这些资料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登峰造极,活色生香的演绎,转化成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的语言或文字,让司法人员主动地采纳或被“逼”得不得不采纳。

现代社会,查询信息的渠道已经相当多,大家作为名牌高校的“天之骄子”,我深信只要是书本上能找到的,你们都能迅速地了解到,因而,你们在紧张的学习中还交给我2个多小时,我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新鲜的,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大家可能不了解的。今天我重点讲述现实中的“活”法,而非书本上能找到的法;我重点讲述在现有制度环境中如何追求最出色的辩护,而很少涉及制度改革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刑辩的价值、刑辩的现状以及如何追求最出色的辩护三部分。最后一部分是我要讲的重点。


一、刑辩的价值

刑事辩护的价值,可从三个角度来讲:

首先,刑事辩护就律师而言,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它往往又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现的一个重要领域。律师界内有一句行话:最好的律师才能搞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刑事辩护不仅是律师职业的起点,更是律师成名的摇篮。

其次,刑事辩护就当事人而言,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往往也都涉及财产。免受非正当刑事追究无疑是天大的人权。辩护律师维护的就是这样的“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经常感觉到“救人于危难之中,决战于生死时刻”,可见其重要程度。

最后,刑事辩护就社会而言,是体现一国司法制度、法治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价值取向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法治情况和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刑辩的现状

目前,刑事辩护存在四大特殊问题,即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大诉讼中,刑辩是最难、胜诉率最低、收费最少、风险最大的。

当前刑事辩护处于低谷状态,但是,这种现状正在各方面的推动下发生积极的改变。如在刑讯逼供方面,目前暴力逼供已经很少见,而主要采取变相逼取的方式;刑讯逼供在实体法、程序法的变革下逐渐得以遏制。看守所日趋中立化也是使刑辩现状改观的一个方面;我国目前的体制是看守所由侦查部门管辖,预审科(预审监管大队)设立在看守所,他既管预审又管看守所,于是,本该中立的看守所立场也就倒向侦查部门,这对辨方是很不利的。而目前的流行观点是,应该将看守所独立出来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这将成为改革的一个趋势。另外,就是刑事证据立法方面,刑事诉讼法正走向修改的历程,证据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采信问题等也将被完善;如此等等一些制度的改革,都将有利于刑事辩护环境的改善。

而即便是在现有环境下,经验也表明:越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就越需要高水平的辩护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只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大无畏的精神,只要深度透视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司法环境,采用适合于中国现状的辩护手段的辩护还是能获得较高的胜诉率。刑事辩护还是大有可为的。

三、追求最出色的辩护

搞好刑事辩护并不容易。首先,必须避开职业陷阱,否则,前功尽弃。其次,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开放的办案思维、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挑战强权的无畏精神。

避开职业陷阱

一味冲锋陷阵却不警惕别人背后点火,有时便会前功尽弃。追求最出色的辩护,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就得先了解我们所处这个特定时代职业上的各种陷阱。聪明的律师办理业务时,首先应该从最坏处着想,这是律师职业应具备的与众不同的思维。这样才能实现最好的辩护,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转轨阶段的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着五大风险:

A.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

中国一大奇观:在法庭上作为控辩双方的一方——控方可以追究辩方的刑事责任。

主要是三大罪:律师伪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行贿罪。特别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的律师伪证罪。

B.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风险。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形象的说是律师的“娘家”,他管理着律师,正所谓“虎毒不食子”,那么“娘”怎么会对儿子有风险呢?这就牵涉到两个问题。

首先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与律师协会争夺律师管理权。在权力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相较于公、检、法机关,处于弱者地位,而相较于律师,又处于强者地位;在个人专业素质上,司法行政干部相较于公、检、法干部,难分高低,而相较于律师又明显逊色。司法行政干部在权力部门中是弱者,但是,他们又在缺乏权力约束的情况下,管理着一群高水平的“金领”人士,他们的心态是矛盾的,他们的心态严重地影响了他们对律师的“管理”,甚至干预律师的执业,进行非正常管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着律师却并不保护律师,其所关注的是律师们给他带来的管理费等(如年审费等)。就我国目前来讲,削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限是非常必要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应该实行行业自律,应该由律师协会来掌管对律师的管理权。

其次就是律师协会的公信力问题。我国律师协会内部存在着“既得利益者的盛宴”现象,功成名就的人相互吹捧,在律师协会里占据着上层地位,其对外的公信力被削弱。而律协作为自律性组织,应该代表整个律师队伍的心声,律协的委员会成员应该是律师队伍当中具有威望的律师,应该由其成员自己作主,公正地选出,从而代表律师队伍的整体利益。我国律协的公信力问题与司法行政部门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在于其产生的程序,律师协会亟需提高自己的公信力。

C.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当事人的特定身份,决定着律师必须跟一个复杂的群体打交道。而律师的劳动却得不到官方及当事人的理解和承认,收费过低。

中国人对人的态度是:自己的人“爱您没商量”,与自己无关的人或事,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转轨阶段的中国,人们往往是集扭曲的亲情与极度的冷酷于一身。当事人对律师的期望值过高,“找你办事的时候把你当人,办完事的时候你就不是人”,他们往往过河拆桥。

但是,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该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应该是看律师能否负责任地、专业地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维护着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工作一是赚钱之需,二是法治社会制度设置之需。同样,民意亦不是法院判案要考虑的,法官的上司仅仅是法律。

D.来自地税部门的风险。

尽管税制多么的不合理,但他们重点地管着你,税费,你不得不交。

E.来自同行的风险。

在转轨阶段的中国,律师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谋生的职业,谈不上高尚。律师的修养、水平参差不齐,生存的压力让他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业内也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例如,律师之间的互相攻击、压价性竞争(不正当降低律师费)、律师与助理(师傅与徒弟的关系)之间的博弈。徒弟可能利用师傅的案源、诋毁师傅、打击师傅,与师傅竞争,抢走师傅的饭碗;助理也可能窃取到律师的材料提供给其他律所,其客户群则被其他律所暗地里吸取过去。

追求最出色的辩护,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开放的办案思维、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挑战强权的无畏精神。现在,我们来具体谈谈:

(一)扎实的专业功底

(1)首当其冲的不是法律,而是中文!曹丕曾说:“文章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一个人的中文功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才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在社会交往中游刃有余。口头表达能力部分将在下面的论辩技巧部分谈,先着重跟同学们谈谈书面表达能力问题。书面表达能力关键在于阅读理解能力和驾驭文字的能力。阅读理解能力,是指一个人对文章的理解和分析能力。不同的人读同一篇文章会有不同的领会,关键是,是否正确领会了文章所表达的中心意思,这就需要阅读理解能力。只有具备这一能力,才能对文章内容有穿透力的分析和读解。驾驭文字能力,是指能否用最恰当的文字来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在思路清晰、中心明确的基础上,具备了驾驭文字的能力,才能妙笔生辉。有学者提出,法律只是技能上的东西,学习、工作如何在于中文功底。我很赞同这学者的观点。中文是百科之本。作为一名律师,驾驭文字的能力是基本功,如果一个律师中文功底达不到规范水平,就有可能一辈子做不了合格的律师,在律师生涯中也将会疲于奔波。

中文功底在于读书期间的培养,高中阶段是打好中文基础的最好阶段。我们感受很深的是,在招聘律师助理、实习生时,一小部分大学生中文功底的确比我们80年代的大学生水平高,但不少大学生受快餐文化的影响,不重视自身文字表达能力的提高,中文功底不过关,有的连“的”、“地”、“得”都混淆不清。我们曾遇到过将浙江的“浙”写成“啦”的人,这并不是因为写作不细心,而是根本不懂语法。我们也曾尝试过用中文功底欠缺的人,希望可以从其他方面弥补他的这个缺陷,然而,事实证明根本行不通,中文功底是一道门槛,如果中文基础不好,律师业务就没办法开展。因此,我们招聘律师助理时,考察的方法并不是让他们去写规范的法律文书,而是给他们思路去写随笔,如果这样写出一篇好文章,那么法律文书无疑就是小儿科。当然,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虽然大家不可能都当文学家、语言大师,但不读白字、不出现闹笑话的文字表达,只要中文语法正确、语言规范,对工作不会有太大障碍。知识是一点一滴积累的,不可能今天字还识不了几斗,明天就是“咬文嚼字”的文学专家。你们这些在校大学生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中文专业的就不注重中文的修习。扎扎实实打好中文基础,以后从事任何工作都好办。

(2)需要有广博的知识,这是由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3)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这也是由律师职业特点决定的。当然对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证据法要有全面、透彻的了解,关键是能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活色生香的演绎。没有完善、专业的知识结构,就成了无源之水,成了花架子,空中楼阁。临时抱佛脚,随便找几本书翻翻,是很难搞出什么名堂来的。

学历仅仅是一种重要的经历,不能等同于能力。学历是走向社会,走向成功的一个重要手段,还不是证明能力的筹码。快餐教育的盛行,不少大学生欠缺文化底蕴和专业素养,却又狂妄自大。

(4)需要“喜欢”、“适合”从事律师职业。

(5)需要有端正的专业态度。律师工作可以说是“思维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只有保持积极严谨的态度,做到滴水不漏,力求完美,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6)需要有正确的研习思路。

(7)需要有打基础的耐性。

(二)开放的办案思维

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决定着律师必须有开放性的办案思维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司法实务千变万化,涉及面很广,律师需要跟不同的案件以及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没有开放的办案思维,任何人都可能办错事、办错案。

律师需要有自信心,需要24小时全天候工作、有“用全身心的爱迎接今天”的激情;还需要有“问苍茫大地,谁与争锋”的气魄,需要有海纳百川的个性。

成为一个好律师,应该怎么做?我有一个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做到四点:多看,多走,多想,还要多讲。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自信,但不能自傲,而现实中,律师有一个易犯的通病:自傲与自卑共集于一身。要知道 “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三)高超的论辩技巧

A.从总体而言,可从四个角度谈:

其一,从职业水平角度可将律师分为三种类型:感觉型、机械型和专业型。

我们具体说说专业型的律师。专业型的律师既能对法律有深刻的透视,同时又能跳出法律看法律,打通文史哲,渗透法情理。在高水平的辩护中,很少看到法条的罗列,除非是很特殊的法律条款。一般情况下,法官都知道具体的条款,问题的关键已不在于条款是什么,而在于对法条的理解;高水平的辩护,是将法条融化在心中,胸有成竹,再采用最能敲动法官心灵的表述方式。律师更多时候需要换位思考,考虑心理学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风格的辩护方式。类似于古代武林拳术(分为乱套拳、套路拳及迷踪拳),迷踪拳游刃有余,进可攻退可守,超越套路,胜于套路。

其二,成功的辩护是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的和谐统一,水平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的证据、法律资料“一网打尽”;二是深刻地解读这些资料,将这些资料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登峰造极、活色生香的演绎,转化成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的语言或文字,让司法人员主动地采纳或被“逼”得不得不采纳。

其三,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刑事辩护可分为实体辩、程序辩、证据辩和综合辩。实体辩是指从犯罪构成等实体法角度进行辩护,也称法律适用辩。程序辩是指从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方面进行辩护。如谢X军涉嫌职务侵占案,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而法院予以受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辩护就可从这个角度进行(参见笔者所著《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证据辩,是指从证据的运用方面进行的辩护,如证据是否合法,从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在一个案件的辩护中往往不会局限于某一种辩护方式,这就是综合辩,它融合实体辩、程序辩、证据辩几种方式于一体。

其四,从辩护风格的角度,刑事辩护可分为抗辩型、求情型、说理型等。在抗辩型辩护中,控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双方针锋相对,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而辩方是有理由的极力抗辩。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就要使用求情型辩护方式,用煽情的语言,唤起法官对被告的怜悯,以给予他一个改过的机会。在控诉方与审判方对被告都没有偏见时,则使用说理型辩护方式比较恰当。当检察官认为被告构成犯罪,他们例行公事而提起公诉时,辩护方极力的抗辩反倒会惹怒检察官,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则是检察官能够接受的辩护方式,这就有利于辩护的成功进行。

下面是证据辩的例子:

“10500克海洛因案”,控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为:1998年5月26日,马X贤、张X才与马X国、马X明在华海大厦1310房密谋由马X国、马X明以每克85元的价格,将海洛因10500克贩卖给马X贤、张X才。当日下午6时许,马X贤、祁X伟在南方大厦轮渡码头从马X国、马X明处交接得海洛因30块,并拿到梅园西路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匿藏。

辩护方观点:

(1)本案缺乏关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一号箱毒品30块10500克,明显系控方指控马X明、马X国贩卖的一宗毒品。祁X伟说在清点完 “10500克海洛因”后,“按马X贤的意思找了几个食品袋,装了几块后返回海珠饮食中心”,那么控方指控的10500克海洛因从何而来?究竟存不存在 10500克海洛因?为何不作封存及签认?马X明为控方指控的“一手货主”,与马X国、“陌生人”一起将此毒品交给马X贤,马X贤与祁X伟打开过10500克海洛因之包装袋并又重新装放好匿藏于601房,那么,此物证上肯定有马X贤、祁X伟、马X明、马X国(或“陌生人”)的指纹。据马X明所讲,公安人员曾取其指纹及掌纹,可见,是在公安机关有意识作指纹同一性鉴定情况下,仍找不到毒品上有马X明等同案犯的指纹!指纹鉴定未发现马X明等任何人在“10500克海洛因”及其附着物上有指纹又说明什么?为何贩卖高达892500元(10500克,每克85元)海洛因给刚认识的人,愿意“先取货,等十来天后卖了再结算”呢?而连一张掩盖非法目的假合同和假欠条等书证都没有签署?

这10500克海洛因经检验纯度仅为25. 4%,属低纯度海洛因(国际上公认的海洛因纯度最低标准为25%),这个鉴定结论应是可靠的,但不能不令人怀疑:若这是马X明、马X国以每克85元贩卖给马X贤、张X才、祁X伟的海洛因,那么,这明显是次品,马X贤、张X才、祁X伟有钱赚吗?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十来天后结算”,马X国、马X明敢给次品给马X贤、张X才、祁X伟吗?若这不是马X国、马X明贩卖给马X贤、张X才、祁X伟的海洛因,那么,本案物证何在?无论是哪种可能,本案之物证、物证之签认、指纹同一性鉴定结论及书证根本上没有或无法确认。是司法工作人员马虎造成的?还是根本不存在贩毒之事?不管怎样,的确是证据不足。

(2)在缺乏关键物证、书证以及其他被告人均予否定的情况下,仅凭马X贤、张X才曾在刑讯逼供下所作的前后互相不一致的供述能定案吗?若是这样,岂不是用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去证明另一个因素吗?退一步讲,即使马X贤、张X才所述作为证人证言都不能定案,更何况是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供述呢?

(3)1998年5月26日马X明到华海大厦1310房与“张X才、马X贤、马X国洽谈毒品交易”时,为何在服务台签下自己的真名而张X才、马X贤都懂得拒签或假签呢?这象是洽谈毒品交易吗?

(4)祁X伟第一次到广州,怎么可能对地名这么熟悉?怎么可能从两个人手上接提包?能看清楚提袋是“墨绿色”的,为什么看不清对方是不是马X国和马X明?

(5)公安对马X明住所进行搜查无发觉有任何毒品。恰恰相反:在公安于1998年6月10日前往云南拘捕时,距5月25日马X贤、张X才被捕、5月29日马X国被捕已隔十余天,马X明若真是毒贩,肯定已知事发,而又为何不赶快逃跑和转移数额如此巨大的财物?更何况,从马X明家中拿到的现金、存款、集资款单 据和首饰等不是搜出而是马X明妻子在明白公安来意后主动如数交出的,这不也正是无罪而表现出的坦然和对公安的信赖吗?

(6)这三十块共达10500克的海洛因,马X明从何处、怎样运来?坐飞机有可能吗?连毒品来源都没有查清,又怎能算“事实清楚”?

再摘录一段采用说理辩的辩护观点,相信大家听后对说理辩有更深的印象: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先后被讯问六次,其中两次作了有罪供述,四次作了无罪辩解,而今天当庭作了无罪辩解,并声言有罪供述为非法取供所致;被告人欧亚新自始至今均作无罪辩解,且庭审表明物证,特别是书证均无法肯定具体诈骗数额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明显不能肯定被害人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人所作无罪辩解是真的,我们也不能随意听信梁某的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但我们国家已明确摒弃有罪推定,实行了无罪推定。从这原则出发,控方指控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不足。就本案而言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62条的规定的有罪无罪存在 疑问时从无的原则,请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B.从刑事追诉各阶段的法律服务而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及执行每阶段不同。

其一、在侦查阶段。会见、与侦查机关沟通、出具律师意见书及申请取保技巧。

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阅卷、与检察机关沟通、出具律师意见书及调查技巧。

其三、在一审阶段。会见、庭辩、与审判机关沟通及调查技巧。

其四、在二审阶段。上诉、会见、与审判机关沟通及辩论技巧。

其五、在执行阶段。申诉、申请监外执行、申请减刑及申请假释等技巧。

(四)挑战强权的无畏精神

在目前我们所处的环境下,做刑事辩护需要有“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准备,要有挑战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将律师职业作为生命的一部分。基本的职业道德是作为一个律师的底线,挑战强权的无畏精神则是特定时期追求最出色的辩护的必要条件。找个好律师是上策,不找律师是中策,而找个不好的律师是下策,而好律师则需要从上述几点加以衡量。

最后让我们看看谢X峰涉嫌运输毒品案中谢X峰的陈述,我们对中国司法现状会有更深刻的了解:

我在接受X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刑警李X、周X、董X、徐X、陈X等人的审讯时曾说过:“我就问朱X新带什么东西,朱X新回答我说是银纸(冰毒)”,“我想 应该是毒品之类的东西”,“我已猜到是冰毒”,“对于我和大头生按三哥朱X新的指示,去惠州帮三哥朱X新带毒品回广州交给他这件事,我感到很后悔”,上述供述,成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要依据。然而,上述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完全是在公安人员对我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1999年4月22日晚10时30分至28日下午1时,上述公安人员连续六天六夜共计135个小时对我进行刑讯逼供、诱供,如:

1999年4月22日晚10时,广州市第X看守所,警察李X说“讲点新鲜的给我们听听,好似毒品什么的。”我因一无所知,无法回答,于是刑逼开始,拳打脚踢,把我按在地上,用力踩双脚、大腿,逼迫我写上"交给朱X新的晤似是"钱",似是"毒品"的供词,我被打得叫救命,结果没一个人理会。有一个警察说:“我原来是这里(黄华路省厅X处预审)调过海关的,你睡过老虎床吗?要不要给你试一下,看你到时不死都会被人玩残,治好都没用,不管你知不知道,进得来这里没有谁不认,就可以走得出去的,这是黄华的杀人锏,最长一个捱了13日,最后都得认”。

同年4月25日晚10时左右,两名警察对话。甲问:“为什么要这样审?”乙讲“一个人的口供,上到法庭易被推翻,两个人的口供能相互印证,所以必须要拿这份口供。”甲问“他唔认,怎样办?”乙答:“搞他十几天,唔怕他唔认。”甲方:“会不会出事?”乙答:“只要给他饭吃,给他水喝,没事的。”

同年4月28日凌晨后,三名警察接班,一个领头的警察带着酒气说,为什么还不签名,我说不是事实,我没有说过“银纸”(即“冰毒”),这句和九公斤之类的话,警察说,今晚不签就打到你签,不认就打到你认,你敢动就当你袭警,当场打死你。跟着就是拍头、打脸、拳打、脚踢,用力踩上脚镣的铁环上,一个警察按着我,两个警察打我踢我逼我说“银纸”即是“冰毒”,一连讲了十几次,逼我在26日下午写好编造好的笔录上签名,按上手印,逼我不准写是钱的亲笔供词。

此时,我想起了几天前亲眼目睹的一个被提审了3天3夜后凌晨回到仓后死亡的叫"陈伟祥"的增城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欲望、非人的折磨、难以忍受的痛苦,迫使我按照刑警们的要求提供假口供。

关于公安人员连续六天六夜对我刑讯逼供的情况,我在广州市第X看守所关押期间同监仓(258号)齐海波、徐正礼等10名室友联合签名,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在1999年4月22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我258室的仓门打开,管教将4783号犯的谢X峰叫出提审。当晚没有回仓室,直至28日下 午1时谢X峰才被提回258仓室。返回来的谢X峰与22日出去时变了样。出去时精神,身体各方面都很好,返回时一脸浮肿、脸色呈暗灰、双脚肿胀,在他洗澡时,我们见到他身上(包括头部)多处伤,人亦疲倦到极点,洗完澡倒地即沉睡。”

2000年1月27日,在一审庭审中,我曾多次向合议庭的法官们反映情况,投诉被刑讯逼供时,非法取供,同时将两份被提审6天6夜共135小时,被打得满身伤痕的证词,由我的律师交给审判长,但审判长一句话就驳回了,说是与本案无关。由此可见,上述公安人员邀功心切,根本不把我当人看,他们肆意践踏人权和法制,任意出入人罪,他们是制造我牢狱之灾、断送我人生前程的始作俑者。

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我经常思考“人性”两个字。我遇到过不少披着一张浅薄的法律外皮,玩弄着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的人,他们干着一些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人性的践踏人权的事情。他们从没有换位思考过,他们从来没有担心过别人会怎样对待他!作为一个人,人性是人的基本特征;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是理性与人性的统一体,忽视其中任何一面都是怪物。然而这种怪物不少啊!

有一首家喻户晓的流行曲叫《光辉岁月》,其中的歌词说道:今天只有残留的躯壳,迎接光辉岁月,风雨中抱紧自由……,曾经让我久久不能平静。它充分反映了中国的司法现状,也道明了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的心态。

鲁迅有句名言,相信大家都记得:“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转轨阶段的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定充满荆棘,时代需要有挑战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地狱之门向我们敞开着,让我们一起用满腔的热血去换取中国的法治吧!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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