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黎某因患妇科疾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急性盆腔炎,卵巢瘤,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先行的手术为左附件切除术,在获得术中所得标本的冰冻病检结果,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后,又为其行“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术后黎某出院。手术中黎某的病理标本冰冻切片报告单中写明“考虑为颗粒细胞或卵泡膜细胞瘤,待石蜡切片进一步确诊”。但在手术记录中对这一报告结果的记录为“卵巢颗粒细胞瘤”;在手术同意书中所记录的医生告知患者的冰冻结果也为“卵巢颗粒细胞瘤”。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该机构在鉴定结论中写明的基本分析意见为:
(1)某医院对患者术前检查及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存在剖腹探查的手术适应症;
(2)患者所患盆腔放线菌疾病属罕见病疑难病,冰冻病理确诊有一定困难,不能完全避免误诊的可能,术前院方应向患者交代冰冻切片的局限性和误诊的可能性。
(3)院方在手术记录和手术同意书中所记录的冰冻切片的检查结果与冰冻切片病理报告单上所记录的结果有明显出入,如果按照报告单的结果,院方应酌情保留患者子宫及右侧附件,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治疗。
该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对患者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造成了对患者黎某的过度治疗,某医院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后针对法院根据某医院就鉴定结论所提异议发出的询问函,该机构给予如下答复:关于过度治疗,冰冻切片病理报告单的结论为“考虑为颗粒细胞或卵泡膜细胞瘤,待石蜡切片进一步确诊”,而院方在未明确是恶性肿瘤或良性肿瘤的情况下,就按照恶性肿瘤实施手术。我们认为,院方在术中诊断不明确时,应该酌情保留子宫及右侧附件,待石蜡切片确诊为恶性肿瘤后再行根治手术。从黎某的最后诊断来看并非恶性肿瘤,故某医院对黎某切除子宫及右侧附件存在过度治疗,且黎某伤残等级与过度治疗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放线菌病的治疗问题,医方对黎某病变严重的左侧附件切除后,完全可以酌情保留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子宫和右侧附件,先行抗生素治疗,视治疗效果再决定是否采用手术切除。鉴定机构还对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黎某子宫切除属7级残疾,双侧卵巢缺失属4级残疾,根据有关规定,被鉴定人黎某的伤残程度已构成4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真实,鉴定程序合法,故其所得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某医院对黎某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且因此给患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某医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该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0%,并依据该比例判决某医院赔偿黎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一审宣判后,某医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本案例是因过度医疗给患者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典型案例。
首先,从主观角度而言,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过错。手术中获得的黎某的病理标本冰冻切片报告单中写明黎某的病情“考虑”为颗粒细胞或卵泡膜细胞瘤,同时还明确指出“待石蜡切片进一步确诊”。但在手术记录中对这一报告结果的记录却变为“卵巢颗粒细胞瘤”,在手术同意书中所记录的医生告知患者的冰冻结果也为“卵巢颗粒细胞瘤”。两者相比较,即使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也能意识到“考虑”背后所附带的病情的不确定性,也能意识到应当通过石蜡切片进一步诊断。但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却未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法院确定某医院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这是法院确定某医院承担80%这一较高责任比例的主要依据。
其次,通过鉴定结论可以看到某医院的医疗行为确系“过度”,即某医院对于黎某尚具有正常生理功能且可以先行抗生素治疗的子宫和右侧附件予以切除,构成了过度治疗。
再次,某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给李某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这种伤害不仅是作为女性重要的身体部件的缺失,还使得其构成了较高等级的伤残。
最后,通过鉴定结论还可以确定,某医院过度医疗行为与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确定某医院因过度医疗而侵害了黎某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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