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向王某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王某某借款伍仟圆整(5000元),2004年9底前归还。2004年12月,由于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某持借条到周某家讨要,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周某一把抢过王某某手里的借余塞进自己的嘴里嚼碎吞下肚,王某某遂报警求助。
之后,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某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将借条吞下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履行债务。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以及和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并向法庭陈述:当日周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吞下借条后,王某某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那么,王某某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借条复印件、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且证据之间应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主观上的原因不构成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在本案中,王某某主张借据的原件被周某吞下。王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某提供了与鳥·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王某某是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证据也是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据复印件的证明力。
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线索是:当日周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吞下借条后,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王某某的陈述属实。这一证据不仅证明了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周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来源:老赖查询、景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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