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徐菲系母亲徐夏与前夫的女儿。1990年,法院判决徐夏与前夫离婚,徐菲由徐夏抚养。1997年7月11日,徐夏与同样离异并与前妻育有一子的男子许华登记结婚。此时,徐菲尚未满10周岁。
2016年,许华突然去世,给这个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重重一击。徐夏在悲痛之余发现,一直掌管着父亲许华工资卡的许建,竟私自刷用了十余万元,徐夏一纸诉状将许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许华的遗产,并要求许建返还其已私自用掉的款项。对于徐夏的说法,许建辩称徐菲并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只是继女,因此双方不存在抚养关系,徐菲不是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根据许华生前所在单位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许华的人事档案材料中记载着“徐菲系许华的女儿”,这是许华基于其与徐夏的夫妻关系自愿确认徐菲为其女儿并向所在单位申报的结果,且此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许华与徐夏登记结婚后,两人曾特别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因此,两人婚后,徐夏在携带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至独立生活期间所开支的抚养费,应认定为来源于徐、许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徐菲是许华有抚养关系的继女。
因许建的父亲已过世,因此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应当为其配偶徐夏、婚生子许建、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徐菲、以及许华的母亲。法院由此判决徐菲可依法继承继父的部分遗产。
【律师提醒】
事关利益最好先约定,法律看似冷酷,实际上是用最深层次的情感平衡了各种关系,这是法律恪守的正义底线。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如何才能避免遇到类似纠纷?首先在重组家庭前,男女双方应该更为慎重地考量双方个人、家庭情况,明确双方是否适合在一起生活、对家庭各个成员的权利义务能否协调平衡、发生利益问题时是否能互相让步等。
而在共同生活后,再婚夫妇对亲生和非亲生的子女不能区别对待,注意培养成员间的感情;在利益分配方面,最好能先通过书面方式及法律的手段进行约定,以免在当事人过世后,家庭成员间出现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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