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吴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维护工作。A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被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B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授权B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上海分公司名义与A公司原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B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未与吴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月按吴某原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2013年4月1日,吴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自2012年3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仲裁委对吴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都未予支持。吴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义务与被合并公司员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庭审期间,B公司上海分公司坚持,不同意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与A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后A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且由其下属分公司承继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无论承继主体为哪一方,吴某的劳动合同依法被继续履行,因此,吴某的劳动关系已经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承继。故无论是B公司或B公司上海分公司都无需与吴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须承担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注销后,B公司授权B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原A公司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且B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月向吴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上海分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吴某现要求与B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吴某所有诉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时,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律安排。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很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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