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释放的两大信号,致力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标志着影响我国城乡社会深远的征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征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农转非”的华山一条路。按现行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用作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这一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比如,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逐年增多。这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有效的纠纷调处和裁决机制缺乏有关。
要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一个重要途径是打破对土地资源的垄断。按照中央部署,将缩小征地范围和留地安置等,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镇化土地增值收益。
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我国宪法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同时,还要规范征地程序,通过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政府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将促其有效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缓解土地融资风险,对屡禁不止的暴力征迁釜底抽薪。此外,还将极大释放我国土地红利,增加农民收益,繁荣乡村经济,乃征地由“痛”变“通”的关键一招。
2001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等相关问题,规定于《土地管理法》中。具体有: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可以分,离婚后,双方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具有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具有本集体户口为准。如符合该条件,可以获得分配;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能...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补偿与国有...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