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大小小的企业越来越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劳动纠纷。近日就有一个企业和其劳动者同时到昆山法院起诉,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要求劳动者归还借款,其中错综复杂究竟是哪般?
原来,王某系2004年9月进入该家企业工作,担任业务经理一职,双方在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称是老板在2014年12月口头通知其被辞退了,故此后没有去上班。企业则辩称王某系不满企业从2014年开始实行的效益工资才不去上班的,故视为自动辞职。对于双方争议的离职原因双方均没有拿出可靠的证据证明。王某自认为一贯工作认真、遵章守纪,莫名奇妙地被辞退且未得到企业给予的任何赔偿,故将企业告上法院。企业则要求王某归还向企业的借款,故将王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该企业称王某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共向企业借款80000元,至今未还。王某称因借款时间太长,已经记不清借款和还款的情况了,不认为有那么多借款。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企业向法院出具了证据,2006年9月王某向企业借款10000的现金支票、2007年8月王某向企业借款20000元的现金支票、2010年王某向企业借款20000元以及30000元的现金支票,这四张支票存根上面均注明了是“借款”且王某也签字确认收款了。前三笔借款在企业提供的财务账册内附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中注明了“王某借款”。王某称前三笔借款是让同事代领的,第四笔借款是自己到银行领取的,后来法院也将两名员工传唤到法庭进行了调查,两名员工陈述了事实,前三笔借款是王某将支票交给他们,让他们到银行代取该款,取款后将钱款交给了王某,但是这两名员工称不清楚该钱款的具体用途。企业称王某一直没有归还过借款,但是王某称企业在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一部分作为还款,但是具体记不清扣了多少,经过法院调查发现,企业从2010年开始10月开始每月从王某的应发工资中扣留2500元作为借款还款,共8个月,合计20000元,王某主张此款用于归还2007年8月的借款,其余借款同样采取该种方式归还企业。但经法院根据王某主张的还款时间查询企业财务账册,未发现有其他还款情况。王某否认2006年9月10000元、2010年10月的30000元为其借款,但确认系经其本人所支出的钱款,具体用途未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经过调查,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要求企业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要求王某归还其余的未归还的借款。对于支付赔偿款以及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的判决,双方均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要求王某支付未归还的借款的判决,王某表示有异议,并且已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等待进一步的审查。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王某与企业的违法解除与拖欠工资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这对双方都是一份保障。企业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一份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企业追偿王某的借款一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得出一个教训,自己借的钱要及时还,要常记在心,不能一笔糊涂账,等到债主找上门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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