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为了避免以后和其他继承人的纠纷,就想到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但是你以为只要公证了就万无一失了吗?
【案情】
小红系小花的母亲,生于1932年7月31日,生前居住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3号2单元301室。被告兰州恒信公证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281号。2006年1月18日,兰州恒信公证处根据小红的申请出具了(2006)兰恒公内字第0023号遗嘱公证书。小红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居住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3号2单元301室房屋遗赠给其孙子小兵。因小红不识字,遗嘱上“小红”的签名为公证员助理刘某某代签。该份遗嘱由公证员潘某某一人办理,没有见证人。该公证遗嘱没有制作录音或录像资料,也未提取小红的全部指纹存档。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该公证遗嘱无效。
【律师提醒】
遗嘱公证: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就是对于公证处在遗嘱公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本案例中,该公证遗嘱便是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于是被认定为无效。
一、《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二、《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三、《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3155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