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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5大法律陷阱

发布时间:2021-04-30 09:00:01

阅读量:10668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金并不是没有法律限制。

作者丨齐精智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作者投稿,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但并非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金都没有法律风险。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财税[2015]116 号文件和税总 80 号公告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能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项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涉案大楼的账面价值不能通过评估予以调整。


综上,东瓯公司通过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资本实际无法到位,属于账面虚增注册资本。东瓯公司在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以及没有足够公积金可供转增的情况下,隐瞒涉案大楼已经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事实,提供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不符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通过资产评估增值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东瓯公司诉称其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其实质就是虚报注册资本。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能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案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二审作出了“(2010)浙温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浙江省温州市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工商局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并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诉讼一案。


二、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


三、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海南省财政厅: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四、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五、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非利润分配方式,上市公司故意混淆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尽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非利润分配方式,但《分配提案》及《分配预告》采用“积极回报股东”、“分享发展成果”、“合理投资回报”、“分配预案”等诸多与利润分配密切相关的字句,足以误导投资者相信公司2014年度已实现盈利。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公司章程及《分红规划》的分配政策,分配股利的前提是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而《分配预告》则明确记载分配预案符合前述分配政策的规定,足以让投资者进一步陷入公司实现年度盈利的错误认识。


与公司前述信息披露形成反差的是,海润光伏公司在2014年度非但没有实现盈利,反而出现高达9亿余元的巨额亏损,并且未分配利润也为负值。  在年度利润这一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而重大事项上,海润光伏公司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并形成重要影响,足以认定海润光伏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终38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终385号。


综上,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金并不是没有法律限制。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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