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母亲黄女士共同生活,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离异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相处融洽,黄女士将孩子改随继父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文章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黄某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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