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政府出具“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不可诉

发布时间:2022-04-28 09:30:02

阅读量:12810

  【案情】

  2012年6月18日,原告徐某与淮安市城投公司签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该协议约定和最终拆迁结账核对,徐某在支付相应房屋尾款后于同年7月13日领取了某房产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

  为方便拆迁安置小区拆迁户办理房产证,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向该房产置业公司出具《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请该房产置业公司在协助办理房产证时,为每个拆迁户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并在函中注明:因该函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该区人民政府承担。因此,该房产置业公司遂于2014年12月9日,与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与单价,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实际履行。2015年1月5日,经税务机关审核,以拆迁减免核准徐某减免涉案房屋契税。1月26日,徐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徐某遂向该房产置业公司提出要求开具房屋购买发票,该公司不予开具。徐某认为因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向该房产置业公司出具的函导致其无法开具发票,其购房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函。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是否可诉,也就是该函对原告徐某的合法权利义务有无产生实际影响。

  一种意见认为,该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该函对原告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该房产置业公司之所以拒绝为徐某开具购房发票,就是因为政府出具了该函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函是不可诉的非行政行为。政府出具给该房产置业公司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仅仅是为了方便为原告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而已,并无其他用途,该函对徐某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徐某并无诉的利益。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是不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该函对原告徐某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徐某并无诉的利益。

  1.涉案政府出具的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以发生意思效果的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出现的频率较高,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法律概念,容易被忽略。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政府出具的“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显然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某区政府出具该函没有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原告徐某的权利义务。因此,将政府出具《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认定为行政事实行为更符合本案实际。

  2.涉案政府出具的函不可诉。涉案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是行政事实行为,若该行政事实行为对原告徐某的合法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仍然可以就该函进行起诉,要求撤销该函。

  本案中,原告与淮安市城投公司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事宜后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淮安市城投公司依约向原告交付由某房产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两套。因房屋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某区政府向该房产置业公司致函,请求其在协助办理房产证时,为每个拆迁户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遂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得原告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及该房产置业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事实,已经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

  原告并非被诉函的相对人,且其合法权益已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得以实现。被告向该房产置业公司致函仅为办理房产证的需要,原告与该房产置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某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函》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对原告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徐某并无诉的利益。徐某要求撤销该函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作者:陈路(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5日

来自:仟律网

2057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政府出具“协助办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政府对鱼塘征收的补偿标准

当地政府征收鱼塘怎么补偿?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时间:2022-06-09 11:33

673次阅读

政府有偿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等相关问题,规定于《土地管理法》中。具体有: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09 11:31

996次阅读

土地被征收离婚女方可以分吗,土地补偿款离婚分配可以平分吗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可以分,离婚后,双方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具有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具有本集体户口为准。如符合该条件,可以获得分配;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能...

时间:2022-06-09 11:15

548次阅读

集体土地上公司的拆迁补偿金案什么标准计算

集体土地上公司的拆迁补偿金案什么标准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补偿与国有...

时间:2022-06-07 15:30

553次阅读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时间:2022-06-07 15:30

1260次阅读

解杰律师

解杰律师

专注民商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最高法判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地产法律课堂: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最高院判决告诉你: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附:超强建议)拆迁户选择法律维权的,应当了解这些至关重要的期限征地拆迁时这样取证!还怕拿不到满意补偿?2020年高铁占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看看如何补偿?【律师解读】征地拆迁中的6大不变原则2020年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多少?具体测量计算方法是什么?202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怎么计算?2020年国家拆迁补偿新政:房屋拆迁补偿9项新标准详解【知识产权】“嘎鲁特”奶粉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年高铁占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看看如何补偿?遇到拆迁就能暴富吗?为什么有些地方却越拆越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如何有效解决202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拆迁诉讼要用到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烦恼!儿子因征地拆迁分到了20套房,父母却把他告上了法庭2020年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新规最新整理: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和法定程序,建议收藏!征地补偿款属于谁?该如何分配?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签?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征地拆迁时,这些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纠纷知多少?征地拆迁应该了解哪些信息?律师提醒:这几个关键点在征地拆迁中分量十足,把握不住就无法提高补偿中纪委: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关于拆迁补偿的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最新判例:​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安置补偿费是给谁的,包括哪些费用?养殖场拆迁补偿可以获得多少补偿款?公房征收拆迁后的补偿安置款怎么分配?征地拆迁律师教你如何识别“违法征地拆迁”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属违法行为,须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农民土地被征、房屋被拆,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遇到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维权律师怎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