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极其苛刻,有些法院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支持原告律师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且上述证据原件,法院在开庭之后,统统收走!
然而很多案件,律师费采取风险代理,或后收费模式,当原告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时,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从而聘请律师需要支付的费用,最终由原告自行承担,这给原告聘请律师带来一定疑虑!!!
然而,山东高院一纸民事裁定书或许能够改变目前的现状:
(2016)鲁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1、法院准许原告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2、至于原告是否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问题。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仅是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的付费和收费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义务,可能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但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针对山东高院该份裁定书,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当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时,原告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
当然,在此需要提醒同行的是:切勿为了律师费而配合当事人去做阴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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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永起
代理审判员 徐兴军
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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