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例:一对男女恋爱多年之后按照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还没有领结婚证。两个月后两人因故分手了,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是今天热搜榜上的一个真实案件:据山西晚报,李某和邵某两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其间,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李某认为,他与邵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邵某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返还彩礼。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退还彩礼13万元。对此,邵某辩称,是由于李某不做婚前检查,两人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彩礼,举行婚礼前,李某仅给付8万元彩礼。且8万元彩礼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床上用品、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25000元。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法院认定为8万元。主要考虑到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黄金首饰、衣服、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
对于彩礼返还法律如何规定的?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所述的“返还”并不代表“全部返还”,具体要看详细案情。自古以来婚姻嫁娶不能单单以法律来约束,还要照顾风俗人情,因此,彩礼还多还少,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进而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从女方的角度来说,哪些彩礼不需要返还?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有法律人士总结认为了以下几种情: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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