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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这些知识点你懂吗?

发布时间:2017-04-17 11:22:43

阅读量:32887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夫妻取得的共同债券。

(6)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7)军人部分复原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8)礼金。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盒、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9)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其共同财产处理。


2、离婚分割财产要遵守什么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际,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具体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物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毁、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的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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