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问:张先生来电咨询,称他于2012年与A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因A公司拖欠货款,张先生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后, A公司仍然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同年7月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2016年初,张先生尚未领取到执行款项,同时被告知,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于2015年已被终结,现根据张先生了解,A公司运转正常,完全可以支付其款项,但执行法官一直未给其恢复执行。张先生问是否还有其他执行救济途径?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结合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其中的第(二)、(四)项规定就成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故,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问题二
问:王女士反映,她因家族土地征收补偿与兄妹发生纠纷,因不服一审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现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对方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王女士问是否还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王女士可以申请再审,但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外,王女士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问题三
问:某乡人民政府在新农村改造时,需要对几家农户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拆除,问如何进行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解答: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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