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3日,彭某、邹某经A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分割了部分共同财产,其中双方共有的坐落于B地一幢房产未予以处理。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彭某多次催促邹某处理剩余房产,但邹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后彭某向邹某住所地A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A法院以该案涉及不动产为由而不予立案,建议彭某到不动产所在地B法院起诉。 【分歧】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处理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中存在一定分歧,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的裁判。 第一种观点认为(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辖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财产涉及B地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B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再5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系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之诉,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审理本案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A法院管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诉法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一般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原则,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不是基于物权关系或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关系,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综上,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由邹某住所地A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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