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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去年,南洲街辖内某线路改造中不慎坠落电线,致路人陈某大腿骨折住院,并需植入钢钉固定腿骨。负责线路改造的某公司及时介入,为陈某支付了前期住院的一切费用,还每月补助陈某3000元,帮助其尽早恢复健康。
今年1月,陈某到医院复查时发现,植入钢钉的腿骨出现坏死,需再次进行手术,并更换成人工关节。人工关节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而更换人工关节一次需8至15万元。陈某遂要求该公司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而该公司认为自己之前为陈某支付了住院费用和每月补助费,已经尽到赔偿责任,不应为陈某日后的身体状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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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意外。当遭遇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因线路改造不慎致陈某人身损害,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依法应向陈某承担赔偿义务。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陈某因该公司的不慎而大腿骨折,并致腿骨坏死,其遭受的一切相关损失均应由该公司予以赔偿。根据上文所引规定,该公司应当依法赔偿陈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还有因康复护理、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治疗费等等,仅仅承担前期住院费用和每月补助费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人身损害的权利是有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受害人应当在自己知道人身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否则其索赔权利将不受到人民法院保护。
本案中,陈某知道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已将近半年,不过在这半年内其不断向该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依法中断。这样一来,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今年1月起算,至明年1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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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陈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再次向陈某支付人民币32万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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