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县机关工作的甄女士生活无忧,收入稳定,即将迈入不惑之年,她一直觉得自己的鼻子矮榻,为此非常烦恼。在和闺蜜的聊天过程中得知某美容医院可以做隆鼻手术,并极力推荐她去试一试。
抵不住诱惑的甄女士在6月中旬去该医院做了隆鼻手术,手术八天后进行了拆线,但拆完线后伤口一直红肿,跟医院沟通后,院方答应再次为甄女士进行手术。但手术取出假体后伤口红肿加重,且鼻子歪曲。此后,甄女士多方求医,得到的答复均是很难彻底根治,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外貌。
甄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甄女士隆鼻手术过程中,造成鼻部畸形伴瘢痕形成,属于九级伤残。
甄女士认为,医院的隆鼻手术失败,造成其毁容,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院方认为,甄女士自己来医院要求手术,医院曾建议其去更高级的医院进行手术,但甄女士坚持要做,且甄女士还签订了手术风险承诺书。医院不该承担全部责任,只同意补偿甄女士部分损失。
在本案中,甄女士因隆鼻手术而使面容受损,致使身体上和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甄女士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美容是一种服务,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该美容医院未按照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甄女士并不能基于合同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甄女士若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选择走侵权之诉维权。
依据《侵权责任法》甄女士可以要求该美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若美容医院具有医疗机构的资质,则该案为医疗损害纠纷,甄女士同样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转自医患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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