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年,甲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施工了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办公楼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建设公司与乙股份经济合作社又协议由甲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办公楼扩建工程,后该扩建工程因手续不齐全而停工。2009年1月,受乙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对办公楼主体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双方按此进行了结算。 今年,甲建设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乙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后者支付办公楼扩建工程剩余工程款22万余元并赔偿损失,为此提交了一份由某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 庭审中,乙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异议,表示该份《咨询报告书》形式简单,附表为复印件,内容不齐备,缺少具体、明确的评估意见,而且封面名称为办公楼主体工程,不是扩建工程,认为甲建设公司伪造证据。但甲建设公司信誓旦旦地保证,坚持称提交的《咨询报告书》是真实的,并表示不申请对扩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庭审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前往某工程咨询公司核实。某工程咨询公司证明他们并没有对扩建工程出具过《工程咨询报告书》,甲建设公司提供的材料是由办公楼主体工程的《工程咨询报告书》封面与其自行制作的结算材料拼凑而成。在事实面前,甲建设公司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伪造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考虑到该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甲建设公司也已悔过认错,态度诚恳,法院对甲建设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一定要遵守法律。”承办法官说,近年来,伪造证据、作伪证等妨碍民事诉讼及虚假诉讼行为越来越多,该类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徒增司法资源消耗,更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此,新《民事诉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万~100万元罚款,对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拘留期限为15天以下。” 作者:吴新辉 王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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