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建材公司向刘某购买沙石,双方口头对沙石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刘某向建材公司供应沙石后,建材公司向刘某陆续支付了货款。2016年9月,双方进行结算,建材公司向刘某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刘某货款280万余元,之后,建材公司未再向刘某支付货款,刘某遂请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建材公司认为刘某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发票,所以有权拒付货款。
【分歧】
关于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事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刘某供应沙石理应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因刘某未能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导致双方货款未能结清,故某建材公司在刘某未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时有权拒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某建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开具发票并无明确约定,某建材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中亦未涉及开具发票的问题,故某建材公司以刘某未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为由拒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中,合同的主义务是出卖人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接受货物标的物并支付货款。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仅仅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故,开具发票与支付货款并不能形成对等给付,不能构成买受人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买受人单纯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买卖合同双方对开具发票有明确约定时,即双方约定应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时,因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义务,买受人亦不能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但是基于买卖双方达成了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时,“先开票后付款”可以认定为付款期限,即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综上,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与刘某对开具发票并无明确约定,某建材公司仅以刘某未开具销售发表为由拒付货款,理由不成立,刘某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80万余元,于法有据。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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