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谭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跑车,价格125000元。合同签订后,谭某向4s店交付了购车款及相应税费共计131000元,4s店将该轿车交付谭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后谭某在车内发现玻璃碎片,经查该车曾于2015年2 月进行维修,故谭某按合同条款提起仲裁。然而4s店表示该车确于2015年2月进行相关维修,但对于这一情况在购车时已告知谭某,并因此给予一些相应的折扣。谭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仲裁结果】
裁决撤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申请人谭某将其所购轿车退还被申请人4s店;被申请人4s店退还申请人谭某购车款并支付其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案情分析】
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谭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4s店应交付全新的汽车,现交付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双方对该事实均已认可。
然而针对4s店的抗辩,仲裁庭认为促销、折扣等优惠的销售方式是厂商经常采用的策略,不能直接由此推断出4s店履行过先前告知的义务。4s店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对车辆曾维修的情况是知情的。故应认定4s店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维修的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时应仔细检查所买物品的质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然而因经营者故意隐瞒而未发现产品瑕疵的,新消法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此同时,建议消费者重视保留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口说无凭。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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