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患者李某因胆结石伴胆囊炎到某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处就医,被告评估后,2015年7月2日,对患者进行了胆囊摘除手术及胆管取石术。2015年7月3日1点左右,患者出现了呼吸困难等症状, 3点40分,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术前未能作出合理的诊疗,使患者未处于适宜手术的生命体征,未合理对患者进行身体感染状态的控制而轻率进行手术,术后导致患者多脏器感染衰竭,出现状况后,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经查,患者死亡通知书上载明是否同意死亡诊断以及是否同意尸体解剖,均没有患者的家属或者亲友签字。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出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函,“经鉴定人审查送检材料,本案缺乏尸检资料,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我机构难以完成贵院委托工作”。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亡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之规定,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均有提出尸检的权利,但未进行尸检。鉴定机构认为因缺乏尸检资料,依据现有送检材料,难以完成鉴定,故本案中不能确定患者死亡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认为已经告知患者亲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应该进行尸检,但鉴于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也没有已经进行告知的有效证据,故对被告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亦未及时提出尸检,综上,未能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原、被告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结合案情和实际情况,被告对患者死亡所致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以60%为宜。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150.57元。
1050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