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7日晚8时左右,12岁的女童在自家房屋阁楼外侧天台坠亡。家属介绍称,涉案房屋为14层,阁楼房间窗户外侧即为天台,开窗即可从室内去到天台,而天台临空处没有任何护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且被告出示的业主装修须知中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外栏。综上,原告认为开发商对小花坠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30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7层以上楼房阳台净高不能低于1.10米,且必须使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护栏,事故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天台显然不合格,且开发商不允许业主安装护栏。原告到主管部门查询发现,其房屋从购房起到2014年交付使用,但被告开发商至今未取得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对女童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上,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女童的死亡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代理人称,设计规划中天台不属于安装护栏范围,若认为有安全隐患,业主可以在窗户上安装防护设施。
被告开发商称,阁楼窗户外天台有两米宽,只能从窗户爬出去才能到天台,12岁的女孩若不是因家庭家庭矛盾故意跳下去,不会造成坠亡。被告还表示,工程有许可证,房子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工程从验收到交付使用许可证是否齐全与孩子坠楼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提示:
本案中开发商存在过错。因为,涉案房屋为14层,从阁楼房间的窗户可能来到窗外的天台,而天台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说,设计规划中天台不属于安装护栏的范围,那么,阁楼的窗户就应当安装护栏,以消除安全隐患。从这个意义来看,开发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担的责任比例,本律认为以30%为宜。这所以这样判断,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12岁的女童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家长的监护不力。
读而思duersi温馨提示:
小编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近些年有明显增长,对于家长丧子之痛表示哀悼,但是虽说开发商拥有部分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家长也应该反思,在遇到家庭矛盾时如何跟孩子进行沟通,不要等出事儿了在后悔,那时候就已经晚了!
转自:金钲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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