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擅长资本市场业务,如私募基金,收购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非诉讼业务;
本人擅长劳动,婚姻家事,继承,民间借贷等诉讼类业务。
姓名: 汪律师
电话: 18316546325
职位: 专职律师
详细地址: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林和西路5号耀中广场512
所在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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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简介: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撤诉后,可以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法院起诉立案。这种情况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问答简介: 无财产担保债权不可以优先受偿。无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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